我国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设想
2018-07-04王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5期
摘 要 我国破产法是否有必要进行建立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虽然目前有一系列的替代性制度,但是这些替代制度在实施时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本文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有必要的。并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等一系列经济融合事件的客观发生,更是逼迫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经济目前处于稳步增长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加紧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也初步建立,这都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优秀的物质基础和理论基础。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并不简单,我们应该保证个人破产制度在构建上具有严谨性,从而保证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良好运行,同时也要建立相应配套设施,以保证在破产后破产人的衣食住行都能够得到保障。
关键词 个人破产制度 主体 内容 配套制度
作者简介:王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74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说:当债务到期时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如果债务人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程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部清算并对其实施破产,对其无能力偿还债务依法进行赦免。这一制度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期,当时的罗马经济繁荣,但也经常会出现债务人经营失败而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这时裁判官就会将债务人抵押的财产进行变卖,然后平均分给各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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