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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与利他关系视角下的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

2018-07-04李玮林伯海

关键词:利己大学生

李玮 林伯海

摘 要: 志愿精神是一种高尚的美德,其内涵偏向无私奉献的利他性,然而在现实中,大学生志愿服务动机则是利己与利他交互呈现。人们通常将利己与利他视为一对矛盾,但从马克思主义人学角度探讨,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志愿精神之中,利己与利他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利他是本质,利己是需要,二者缺一不可。培育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应以利己与利他的辩证统一关系为基础,在“己他两利”理念下,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大学生需要出发激发其参与热情,为志愿精神培育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中图分类号: G410

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9-4474(2018)02-0053-06

关键词: 利己;利他;大学生;志愿精神

Key words: self-interest; altruism; college students; volunteerism

Abstract: Volunteerism is a noble virtue. Its connotation inclines to altruism of selfless devotion. However, in reality, the mo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voluntary service i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elf-interest and altruism. It is often considered that altruism and self-interest are exclusive of each other, and thus separate the two apart. But according to Marxist human theor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elf-interest and altruism is “unity of opposites”.In the spirit of volunteerism, self-interest and altruism have their own inevitability, altruism is the essence, self-interest is the need, and both are indispensable. Therefore, the cultivation of the spirit of volunteerism of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dialectical unity of self-interest and altruism.After analyzing the connotation of volunteerism from a altruistic versus self-interest perspective, it indicates that self-interest should not be cut off from altruism. The needs and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undergraduates should be considered, using self-interest motivation as a tool to cultivate volunteerism among contemporary Chinese college students.

志愿精神是一种崇高的伦理精神,简单来讲,它是指“自愿从事各种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对社会对他人乐于奉献的精神”〔1〕。对大学生进行志愿精神培育是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志愿精神培育中,应首先要明确大学生为什么要参与志愿服务,即行为动机问题。笔者于2016年使用VFI(Volunteer Function Inventory)量表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西南交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山西大学等十所高校的927位“95后”大学生做了一项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呈现多元化趋势,其中既有纯粹的利他动机,如“我关心那些不如我幸运的人”“我有责任去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有纯粹的利己动机,如“志愿服务可以让我发掘自身能力”“志愿服务让我学会如何与不同的人相处”;也有“己他兼顾”的动机,如“志愿服务让我在利益他人的同时提升自身能力”等。由此可见,在理论上,虽然志愿精神体现的是乐于奉献的利他价值导向,但若从实践维度来看,志愿服务中的理性选择总是会利己与利他交互呈现,勾画出“共存”的图景,即志愿精神也同样体现了利己或“己他两利”的价值取向。利己与利他关系问题是伦理学中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一般认为二者是一对矛盾,在价值上呈现相悖性,那么利己与利他又何以能共存于志愿服务之中、体现在志愿精神的蕴涵里?对当代大学生志愿服务动机的引导及志愿精神的培育又当遵循怎样的价值导向?本文拟就此做一新探。

一、马克思主义人学视角下的利己与利他关系

利己与利他是存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对矛盾。在现实中,二者往往处于被割裂的状态。人们通常认为:只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不顾或无视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即是利己;只为他人和社会利益着想,不顾或无视自己的利益,即是利他。在此逻辑下进而推论出利己就是自私,利他就是无私。因此,正确认识利己与利他关系是树立正确价值观、培育高尚志愿精神的前提,马克思主義人学理论对二者关系给出了科学的解释。

(一)利己与利他关系根源于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学说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非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利己与利他关系产生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之中,归结为处于社会之中的人本身的问题。作为人学研究对象的人,既非抽象的人,也非自然的人,而是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存在物”的社会的人。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2〕正是因为如此,人才必然产生与他人及所处的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我们无法想象在“孤立的、抽象的人”的认识下,会产生利己与利他的关系问题,人的社会性是利己与利他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此外,鉴于资源的有限性,同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之中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必然产生冲突和矛盾。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从本质上而言,人们关于利己与利他关系的基本看法就是这些冲突和矛盾在人脑中的反映,而这些看法又会演变为处于社会之中的人处理自己与他人、自己与社会关系的指导思想。在这个意义上,志愿精神实际反映了人们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二)利己与利他关系产生于马克思主义人的需要学说

人是有需要的,“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3〕。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2〕。人的需要还体现着人的能力、个性及自由发展水平等,在一定意义上,人的自身价值实现也“表现为内在的必然性、表现为需要”〔4〕。此外,人的需要也是人活动的动因。“需要”是“欲望”产生的根源,“动机”是向活动转化的“需要”,而“目的”本身则成为与活动的客观手段相统一的“需要”。“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正因为如此,他们已经有了某种职责和某种任务”〔3〕。综上所述,人的需要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不仅是人的本性,而且作为人的‘内心的意向,构成了人们活动的原动力和原目的”〔5〕。

马克思认为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从低到高依次为:生存或生理需要、谋生或占有需要,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的需要。人的需要是物质取向与精神取向的统一。利己与利他也产生于人的需要過程中,人需要通过利己来满足物质需要,维持生命的存在,进而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我价值;人需要通过利他来进行社会交往,并满足个体高层次的精神需要,以探寻生命存在的意义,从而实现社会价值。因此,利己与利他关系本质上也体现了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

(三)利己与利他关系关涉马克思主义人的发展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认为人的发展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发展,这里的个人是一个个体存在物,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一个社会存在物,“显然,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3〕。由此可见,人总是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只有在全面发展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强调以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来有效推进社会的长足发展,继而以社会发展来确保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人的发展问题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也是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毋庸置疑,人要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首要的根本条件是努力满足自身的物质需要,“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4〕,这一过程即为利己。同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以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为条件和保障。由于人是社会发展的实践者,也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通过社会交往,可以为其他人的发展及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这一过程即为利他。因此,个人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利己与利他关系体现了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人的社会属性直接决定着利己与利他必然共存于人性之中,承认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关系才是对二者关系的正确理解。作为具有社会性的人,利己与利他均不可放弃,问题的关键不是在利己与利他间做二选一的选择题,即只顾利己不思利他,或毫不利己专门利他。这样既不现实,也有违人的本质的客观需求。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做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6〕人的存在既是自为的存在也是为他的存在。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关系还存在于社会合作之中,“别的动物,一达到壮年期,几乎全都能够独立,自然状态下,不需要其他动物的援助,但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7〕。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合作正是人类在生存方式上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己与他在某种关系性结构中“共在”的存在方式,即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合作的典型反映:一方面,人们的任何利益都是在彼此间的社会合作中产生的;另一方面,要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在与他人的社会合作中才能达成。既然利己与利他无法割裂,我们要做的就是去努力寻求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必要张力,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个体需要与群体需要的统一、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一。

二、利己与利他关系视角下的志愿精神内涵

志愿精神是凝聚于志愿服务中的价值内核,学者们从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视角探讨了志愿精神的基本蕴涵,其中,“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对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的最具代表性的概括。这八个字无不体现了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关系,志愿精神也正是利己与利他在道德层面的结合,对此,我们可以从利己与利他关系视角下理解志愿精神的内涵。

(一)利他的志愿精神

利他维度的志愿精神体现了个体对自己之外的他人及社会的服务意识。个体通过志愿服务帮助他人,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可视为是对社会利益的一种积极促进和维护,从这一层面而言,利他行为在本质上体现为社会责任感,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利他,而志愿精神正是社会责任感在更高层次上的凝练和升华。

1.利他体现了志愿服务的本真要义

志愿服务本质上属于道德实践活动,以利他精神来引导人们广泛参与志愿服务,体现了志愿服务的本真要义。志愿精神中的利他承载了美德、责任等高尚的价值取向,呼唤了人们内心向善的精神力量,有助于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对于改造人们的精神家园、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实践中,利他所秉持的道德自律、责任意识等处于价值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始终掌舵着志愿服务的正确发展方向。

2.利他有助于克服志愿服务的变异

在现阶段,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伴随着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在社会中蔓延。当“有用性(工具理性)”这种功利观念变为目的性时,就会发生本末倒置的现象,因此在现实中,我们必然需要由利他所促成的价值理性对功利观念加以引导和牵制。在志愿服务中,目的性须由价值理性来承载,价值理性所具有的软约束力,即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可以起到规范志愿者行为的作用,从而促使志愿者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秉承志愿精神的本真要义,保障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利己的志愿精神

利己维度的志愿精神体现了个体对自我价值的认可以及对自我实现的追求,从而表现出一种人文关怀的意味,是对个体独立人格的尊重和自我价值的肯定。志愿精神在这里并不等同于不求回报的“自我牺牲”,而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关系在志愿服务中的真实表征。个体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既实现了个体的社会价值,也得到了个体的自我价值;在利益他人的同时,也得到了自身的幸福。

1.利己对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具有保障与促进作用

工具理性的适度回归为志愿服务提供了动力支持,将实现个人发展纳入志愿服务的价值体系之中是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现实中,要将“形而上”的道德要求转向“形而下”的生活世界,就需要将志愿服务价值理性的内容选择从传统的道德论证向人文关怀转换。而志愿服务中的合理利己动机的实现,既满足了志愿者的心理需要,也实现了个人全面发展的要求,促进着人们对志愿服务的参与逐渐由自发走向自觉。正如奥尼尔所说:“只有当人们可以在自身利益与利他行为之间做出选择时,利他行为才会变成一种自愿的善行。”〔8〕2.利己对个体需要的满足和道德境界提升的促进作用

上述对志愿服务的服务动机调研中,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志愿服务让我学会如何与不同的人相处”“志愿服务可以让我发掘自身能力”“志愿服务让我的视野更加开阔”“通过志愿服务,我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学到很多东西”“我相信我有能力帮助他人”。由此可见,大学生渴望借助志愿服务寻求展现个人价值、满足个人发展需要的机会和渠道。

依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我们可以把志愿精神视为高层次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一方面志愿服务可以使大学生在奉献社会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思想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内化道德规范,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起冲突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志愿服务也有助于加速个体自我发展的进程。志愿服务是个体道德行为的表现,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完善和建构志愿精神,可以推动自身道德境界的提升;在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过程中,获得精神层面的自我认可,从而满足个体实现价值的愿望。志愿精神的认同与个体价值的实现二者之间互相促进,个体对志愿精神的认同度越高,其持久参与志愿服务的意愿就越强,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个体通过对个人价值的不断满足深化了对志愿精神的认同和理解。

综上所述,利己与利他共存于志愿服务之中。志愿者的利己动机并未违背志愿精神的内涵和本质。志愿者们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无论是助学助教、扶贫帮困、救死扶伤,还是环境保护等,都体现了一种“己他两利”的理念,在利益他人的同时为社会生活领域提供了全新的价值取向,也达成了自我完善、实现自我价值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发展与幸福的有效途径。

三、“己他两利”视角下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途径

任何行为的发生都是内在驱动力和外在驱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志愿服务动机是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内在驱动力;国家、社会、学校等主体对志愿服务的引导、动员、规范、组织以及激励构成志愿服务的外在驱动力。在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中,帮助大学生正确理解利己与利他动机的内涵,认清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利用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合理利己动机,协调他们的内在驱动力和外在驱动力,将他们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结合,为大学生利他的志愿精神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一)形成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志愿服务动机评价标准

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从纵向上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利他动机、己他兼顾动机和利己动机”〔9〕。其中,纯粹利他动机是志愿服务动机中的最高层次,在这类动机驱动下,大学生个体或出于个人道德,或出于社会公德,以无私奉献为目的参与志愿服务,体现了一种高尚的美德。己他兼顾的动机则指大学生个体期望通过志愿服务实现既利他又利己的双重目的。志愿精神内涵的“互助”就是己他兼顾志愿服务动机的行为表现。利己动机是指大学生个体在主观上为实现个人利益而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以上三类动机普遍存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行为之中,在现实中也很难将三者截然分开。

那么,在志愿精神培育中,什么是好动机和坏动机?我们是否要求大学生的志愿服务动机一定是“纯粹利他”?志愿精神培育又应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通过前文对利己与利他关系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出:非极端、绝对的个人需要的满足和价值的实现并不会对他人及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对个体需要的满足反而会成为志愿服务的催化剂,从而有利于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即便是某些利己動机,虽然个体在主观上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但客观上却可能会带来利他的效果,在这里,利己与利他和谐统一。例如,一部分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仅仅是为了对自己“有用”,诸如:获得学分奖励,给自己的简历增色等。但这些以利己为目的的行为却在另一个层面为他人或社会带来了帮助,达成了利他的效果。大学生在志愿服务中也提升了自身能力,积累了实践经验,增加了潜在的就业机会。因此,这类利己动机不能被定性为“坏动机”。我们应转变观念,不犯动机唯心论的错误,坚持马克思主义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论,并适当地倾向于用效果评价志愿服务的动机和行为。综上所述,三类动机都是普遍存在的,也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从志愿精神的最终价值导向来看,利他仍是道德的高层次要求,因此,我们应引导大学生的志愿服务行为从利己、己他兼顾逐渐走向纯粹利他。

(二)探索以满足大学生“需要”为出发点的志愿服务动员与激励机制

“需要”的满足是行动的动力。在当代大学生群体中,多数学生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注重个人理想、个人价值的实现,因此,对大学生群体志愿服务的动员应满足大学生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一,应将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种类、追求的目标进行科学归类,明确大学生群体及个体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和动员。

第二,在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重点关注大学生的动机实现、活动效果、自身收获、需要满足等。要重点关注抱着利己动机参加志愿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及时帮助他们总结和分析他们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成绩,并给予积极的肯定和鼓励。

第三,帮助大学生提升对志愿精神的认知,促使利他志愿精神的形成,从而使大学生形成强烈的参与志愿服务的内在驱动力。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建构中,应从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客观、准确地认识大学生志愿者的需要;构建志愿服务激励系统,在激励过程中注重科学方法的运用,把握有效激励的基本要求;应结合志愿服务行为的伦理特征和精神实质,在激励过程中确保相关理念的贯彻和内化;通过对志愿服务激励的实施,促进大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具体的志愿服务激励过程中,还需注意多层次、多形式奖励及回馈形式的运用。高校可出台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相关政策,将志愿服务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志愿服务活动可折算成社会实践学分,与大学生评奖、评优、评助相结合。应设置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务表彰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志愿者予以表彰,并进行宣传,树立榜样。

第四,高校应建立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资源整合共享,切实解决大学生志愿服务信息获取渠道单一的现状,了解大学生的需求,设置多样化的志愿服务项目,以吸引更多大学生的参与。

(三)构建以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全方位支持体系

来自国家、社会、学校的支持是影响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也是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外在驱动力。在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中,需充分重视利己因素作用的发挥,将志愿精神培育与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相结合,使大学生在志愿服务实践中获得成长。因此,在强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应为大学生创造更多社会实践的机会,以政府、社會、高校为主体搭建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全方位支持体系。

第一,要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为大学生志愿服务提供保障。应推动全国性志愿服务法律出台,明确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及权益救济渠道;建立规范的大学生志愿者保险制度,通过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为参与志愿服务的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切实保障大学生志愿者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二,在经济层面为大学生志愿服务提供财力物力支持。应确立政府主导,学校、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通过政府引导,鼓励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志愿精神培育的长效机制构建中来,实现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为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和支持。

第三,完善大学生志愿者的培训机制。培训既是使志愿服务发挥实效性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志愿者的有效激励手段。上述调查结果显示,29.96%的志愿者从未接受过任何志愿服务的相关培训,而在众多志愿服务动机中,学习动机对大学生而言最为重要。对大学生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特别是涉及志愿服务所需专业能力的培训,对满足大学生能力提升,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在社会层面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要科学运用宣传机制,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树立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以鲜活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为内容,做好典型引路工作。要高度重视大众传播的功能和作用,创新志愿精神的传播方式,利用新媒体占领网络新阵地。通过搭建志愿服务交流共享平台、志愿服务信息发布平台等,以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大学生关心、支持、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各高校也应结合大学生特点,找到激发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有效方式,努力构建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长效机制。

综上所述,利己与利他根源于人的社会性,产生于人的需要,关涉人的发展。利己并不意味着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它是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即自利。利他也并不代表牺牲个人利益,只讲奉献,不讲索取。利己与利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互为手段和目的。从根本上讲,志愿精神体现了“己他两利”的价值取向,但其最终指向的是利他主义。在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中,我们应正视大学生志愿服务动机的多样化,坚持动机与效果统一论,既不提倡纯粹的利己动机,也不苛求纯粹的利他动机。应引导大学生既实现自我价值又实现社会价值,在志愿服务中实现利己与利他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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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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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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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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