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2018-07-04范露怡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5期
摘 要 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过程中,公职律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配套制度,受到专家学者的重视和关注,各地区也在不断探索,努力开展试点工作。然而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公职律师工作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例如:缺乏法律保障、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范围与有关部门交叉、管理制度混乱等, 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 公职律师 特色模式 域外经验
作者简介:范露怡,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48
一、 引言
1993 年司法部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处于萌芽时期。1994 年“公职律师”的概念首次在官方会议(司法厅座谈会议)上被提出,并要求试行,这属于破土时期。次年,以上海浦东新区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开展为开端,迈出了制度探索的一大步。为了明确这支新兴律师队伍成员的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等事项,2002年10月,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重要文件,使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更加完善、有章可循。直至2014年10月召开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再一次让我们看到了公职律师在律师行业中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发展前景大有可为。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紧接着在2017年9月27日,宣布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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