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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强制辩护制度的改革路径

2018-07-02刘根

刘 根

(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强制辩护既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强制辩护制度的确立乃是当代中国刑事辩护一个标志性进步。我国强制辩护制度始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1996年、2012年先后修正《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强制辩护制度进行了“升级扩容”。30多年来,我国强制辩护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渐增强,从而使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不断向前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明显加快,现行强制辩护制度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因而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改进。本文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强制辩护的情况进行回顾和梳理,讨论和分析其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比较,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对象,将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也纳入强制辩护的范围,强制辩护的时间也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至起诉阶段、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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