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过失正犯
2018-02-12马荣春徐晓霞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马荣春,徐晓霞
(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2.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江苏 南京 211200)
一、德日共同过失正犯的学术立场与实践态度
(一)德日共同过失正犯的学术立场
在学说上,德日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正犯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在肯定说看来,成立共同过失正犯以各过失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具有“共同性”为判断依据。西原春夫认为,当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注意义务且均存在责任过失时,便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1](P271)。构成共同过失正犯以二人以上违反了符合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价值判断所包含的共同注意义务且有违背该义务的行为,应当将此犯罪形态评价为共同过失正犯,这符合实质刑法观以及客观归责原理。大塚仁认为,如果二人以上共同违背法律所科以的共同注意义务而发生犯罪结果,则可承认共同行为者的构成要件过失及违法过失,即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2]可见,肯定说即“共同义务的共同违反说”。德国刑法学家C.Roxin(罗克辛)认为,有关共同过失正犯之理论根据在于“共同违反义务”。而“共同注意义务违反”成为过失犯罪客观评价的要素,是C.Roxin(罗克辛)发展的客观归责原理的现实表现。客观归责理论使得共同过失正犯在理论上找到了合理的归宿[3](P231)。
在否定说看来,成立共同正犯主观上必须有意思联络并对犯罪结果有认识,故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被限定于共同故意犯罪。易言之,共同过失正犯根本不具有犯罪结果认识之可能,各行为人也没有故意犯罪的意思之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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