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广告用语不规范 被判三倍赔偿
2018-06-30
王某在专柜购买了外包装标注着“极品海参”的海参4盒,每盒单价为3200元,合计价值12800元,商场为此出具了发票及明细。王某在购买这些高档海参后仔细查看发现,海参的包装上面引用了《本草纲目》说明海参的治疗功效。而且这款名字叫做“极品海参”的产品,在包装盒背面却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三级,王某遂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于当年12月起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在起诉中诉称,根据广告法规定,包装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广告不得使用“极品”等绝对化用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的处理意见”明确规定商品包装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的,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原告还认为,《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食品广告、标签是不能借助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而且销售给原告的海参等级定为三级而商标却说是极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2800元,并支付原告三倍赔偿金38400元。
被告则辩称,不能确定涉案产品系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认为原告提供的发票标注的是食品,无法确定购买的物品,且明细单系手写,不能证明明细单的开具时间与开具对象,且明细单数量与发票数量不符。
法院在审理中,将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予以采信。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销售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12800元,并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8400元,原告向被告退还极品海参4盒,如不能如数退还,则以每盒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折抵成现金退款。
律师解答: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案中,销售公司向王某出售的海参为食品,该食品的外包装上使用“极品”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同时引用文献表明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极易误导消费者。涉案商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极品”字样,在背面却标注质量等级为三级,属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