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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实现路径与挑战

2018-06-25朱华蒋苗苗肖月琴

时代金融 2018年11期
关键词:面临挑战模式选择

朱华 蒋苗苗 肖月琴

【摘要】投贷联动业务是银行谋求业务转型,解决初创型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商业银行抵补该类企业信贷风险,提前锁定战略客户构建优质资产端的有益探索。本文总结分析我国现行投贷联动的各类模式,并进行详细对比分析,提供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可选择的实施路径。同时,分析了投贷联动业务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投贷联动 动机分析 模式选择 面临挑战

一、背景

2016年4月21日,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并明确了首批5个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和10家投贷联动试点银行。这突破了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该意见发布后,引起银行业对投贷联动业务的极大热情,纷纷开展相关业务探索,支持当地科创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由此,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和研究的对象。

二、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的动机分析

“投贷联动”即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商业银行联合投资机构为企业提供“债权投放+股权投资”相结合的金融支持,其中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VC或PE为企业提供股权投资,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按照投资机构是否归属于银行集团内部又可分为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

投贷联动业务是商业银行一直积极力推的业务模式,但该业务服务的对象大多是初创初成长型科技企业,存在较高的经营不确定性,据统计,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创业失败率高达80%[1]。而以稳健经营为重要目标的商业银行,进入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从表面上看与其经营目标背道而驰。深入分析我国经济现状以及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改革,笔者以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主要基于以下动机。

(一)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背景下银行对风险收益的重新审视

中国经济较长时间处于L型发展曲线已是基本共识,传统行业小微企业经营比较困难。因此国务院提出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供给侧和需求侧要素的最优配置,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必由之路,为此,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指导意见,各级政府纷纷出台配套政策对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如直接给予贷款贴息或风险补偿等。因为政府支持力度大,民间资本热情高,科技型小微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以创业创新、转型升级为特征的新经济格局正在形成。反观之,传统实体企业的信貸业务风险相较更大,因此,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不仅能够促进银行客户结构的调整转变,从传统重资产行业向支持轻资产、高科技产业转变,同时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二)获得股权投资牌照是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重要突破与创新

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不断降低,依靠传统存贷利差的利润之路已难以为继,各大银行纷纷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综合化经营成为很多银行选择的重要路径。从银行外部看,综合化经营即通过多金融牌照,与银行牌照联动,实现多元化经营。因此,获得更多牌照是每一家商业银行的重要策略。在所有的金融牌照中,股权投资牌照无疑是商业银行都梦寐以求的,但受限于《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商业银行不得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因此,《指导意见》不仅是对《商业银行法》的突破,给予试点银行正式的股权投资牌照许可,将投资行为阳光化,而且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投贷联动试点的放开或将成为银行探索混业经营的起点[2]。基于上述判断,第一批试点区域和银行公布后,国内众多区域和银行都力争成为第二批试点区域和机构,尤其是江苏、广东、浙江等科创大省,以及南京银行、杭州银行、江苏银行、河北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

(三)锁定战略合作客户的同时获取额外收益实现风险抵补

开展投贷联动使得商业银行通过“债权+股权”组合,打破原有单纯的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的模式,商业银行在企业筛选及风险评判技术上,传统重抵押重担保的思维无法支撑该业务模式,银行必须回归信贷本源,针对初创初成长科技企业的实际状况,降低准入门槛,弱化对传统财务指标的关注,以发展的视角评判客户未来价值,更加注重创始人品行、团队完整性、技术领先性、产业化过程中产品性价比、持续经营能力等,紧密围绕企业经营现金流开展。银行也深度参与到投贷前分析、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整个环节,与企业的黏性更高。事实证明,具备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科技企业,一旦研发产品或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后,企业价值将实现跨越式提升。投贷联动业务使得商业银行能够一定程度上分享企业高速成长带来的收益,并以此抵补银行贷款所带来的投资风险[3]。在信贷资产投向上,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实现产业化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够主动改善当前商业银行的投资组合,寻找优质资产端,获取合理利润回报的同时捆绑一批紧密合作的战略客户,为未来银行的创新转型奠定客户基础。

三、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的路径选择

在《指导意见》发布之前,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探索投贷联动业务,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投贷联盟、绕道基金或信托等形式开展。《指导意见》发布后,更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投贷联动业务的推动和开展中,虽然采用的模式不尽相同。但总结归纳,主要为以下三类实施路径:

(一)“银行+子公司”模式

1.直投子公司模式。该模式即《指导意见》允许试点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和浦发硅谷银行等10家试点机构,监管称之为“内部投贷联动”,该模式意味着银行拥有直投牌照,是综合化经营的重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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