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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2018-06-22陈祥兰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5期
关键词:农电工股份制国家电网

陈祥兰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地区的用电需求量大幅提升。在提供供电服务的过程中,暴露出原有的农电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农电发展需求这一实质性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须进一步加快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速度,使我国的农电管理水平跟得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本文针对新形势下的农电改革需求进行了探索研究,并结合这些需求及现有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策略,以期能对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字:新形势;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思考

由于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促使广大农村地区的供电水平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农电管理体制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无法与新时期的农电发展需求相匹配。因此,需要将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上日程,着眼于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提出科学合理的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使农电系统的供电水平和服务质量获得全面提升。

1.新形势下的农电改革需求

一直以来,我国都十分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而农电管理工作的实际成效,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能否获得健康、平稳发展。因此,必须确保农电管理体制的先进性、科学性与合理性。否则,就对农村经济整体发展起到强大的抑制作用。目前,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主要面临着以下需求:第一,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规模的日益增大,农电系统在国家电网中的地位要得到大幅提升,要对农村电网建设加大资金支持,确保新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规模符合发展需求;第二,由于县级经济发展势头良好,要求县级供电单位要尽可能的满足县级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供电需求,使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成为县级供电单位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第三,我国目前实行的县级供电管理代管制和股份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体制方面依然不够健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快完善这一部分工作,为加快推进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扫清障碍。

2.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改革工作产权不清、投贷不明

当前,农电网络改造工作主要由国家电网负责实施,而农电改造的项目资金却由省级电网公司提供,并且这一部分资金已经成为省级债务资金的主要载体。为缓解省级政府的债务压力,很大一部分农电改造债务还贷还是依靠全社会来共同分担。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农网改造和农电改革的产权和控制权呈现出多元化归属的现象,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投贷不分、产权不明等问题。

2.2对代管制缺少相应的管理机制

代管制农电企业就是对所属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供电服务代管,其主要作用是加强供电管理,确保政企分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供电企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进而降低供电管理的成本,规范整个供电市场。但是,代管制农电企业虽然在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都发挥出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它却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属性,属于一种政府行政行为,与市场经济体制存在诸多不匹配之处。特别是一些代管制供电企业存在资产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农电企业的资金投入与资產状况相脱离,容易引发一些资产纠纷问题,对农电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2.3股份制供电企业的体制存在缺陷

目前,大多数的县级供电企业实施的都是股份制,具体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组建的。虽然股份制供电企业可以高度集中各方资源优势,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但这些股份制供电企业的组建或重构却需要面对按照股权比例分权的情况。此外,股份制供电企业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其股权结构,导致农电改革工作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同时,股份制供电企业的管理结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3.新形势下加强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

3.1进一步加强农电管理体系建设

加强农电管理体系建设,是我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在这项工作中,需要建立起完整的管理机构,并各项工作进行合理、明确的分工,确保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具体要求包括:首先,根据国家电网以和各级政府部门所提供的行政支持,明确农电改革的相关职权。虽然国家电网和省级电网公司都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农电管理组织机构,但这些农电管理机构大多都是企业组织,而对于这些企业组织却缺少足够的政策性引导与扶持。对此,应由中央政府及国家电网企业牵头,提出国家农电改革长期规划,并成立国家行政权力组织机构,确保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全面推进。

3.2改革工作要与农村发展相适应

要想实现农村电网的科学发展,真正发挥出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积极作用,相关改革工作就必须与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农电政策、农村地区的经济体制建设、城乡电力供应比例等方面的具体要注高度匹配。首先,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依据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电力需求情况确定改革的方向,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的原则,使农电改革的各项工作与地方经济发展方向相一致;另外,对农电管理体制进行政策性的创新,根据农村发展的整体布局,使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适应。

3.3完善农电服务及管理法律政策

尽快完善农村供电方面的立法工作,对各种供电行业的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确立与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相匹配的法律依据,从法律的层面对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有效推进给予支持。自从我国的供电服务进行市场化改革以后,整个供电市场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尤其是暴露了电力经营目标与电力服务主体目标之间的矛盾,进一步突显了我国农电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要想确保农电管理体制的改革顺利推进,首先要从确立农电管理相关的法律条款入手,在《电力法》的基础上,增加与供电服务相关的条例。其目的是让包括农电服务在内的电力普遍服务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法律的框架内,使农村电力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获得不断完善。

3.4农电工与正式职工的管理职责相分离

与供电企业正式员工相比,农电工的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与局限性。然而,农电工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农电供电过程中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因此,供电企业要使农电工与正式职工的职责范围相分离,对农电工的工作范围进行合理安排,对其日常工作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管。与此同时,供电企业要想方设法提升农电工的业务水平。例如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尤其是在农电设备的日常维修、农网建设等常规性工作方面,强化其业务水平,拉近农电工与正式职工之间的距离,满足农电系统日益扩大的工作需求。

结束语:

在新形势下,加强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是保障农村电力服务体系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只有完善的农电管理体系作为保障,才能使农村供电服务在规范、有序地环境中向前推进。这不论是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还是对于综合国力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缪晓光.县级供电公司农电管理模式现状及改进策略探讨[J].科技风,2010(6).

[2]栾凤奎.对新形势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J].陕西电力,2010(8).

[3]王抒祥,蒋莉萍,陈立斌.国外农电管理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J].电力技术经济,2011,(5):68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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