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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

2018-06-22李盼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5期
关键词:公司法建构

李盼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必然需要公司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这其中离不开国家的干预。实际上,在公司法的建构中,国家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在我国所拥有的特殊国情下,以及历史上不同时期意识形态的影响,国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非常突出的,且独具特色的。本文就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建构;国家角色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公司是企业的重要构成形式,也是促进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公司与国家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必然需要公司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在这样的形势下以往所推崇的公司自治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从公司法改革的实际来看,在公司管理中加入国家的干预,所起的作用还不是非常明确,还需要通过时间的检验。距离上次《公司法》的修订已过去多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对公司法再次进行修订,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逐渐被推上议事日程。

一、公司法建构的理论分析

(一)“看不见的手”理论

在传统的观点中,人们认为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是最合理的,能够获得最大的效益,因此公司应该选择自治而远离国家的管控,政府只需要为市场的壮大创造条件。有学者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理論,认为存在着一双看不见的手在后面推动着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其在获得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起到了利他的效果,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后来,又有学者提出了“自生自发秩序”理论,其主要观点是经济秩序并非国家特意设计出来的,而是由无数经济体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国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而近年来,有经济学家提出了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公司这一形式有其充分的合理性,与个人之间的契约比较,大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也就不需要国家的过多干预。上述理论在国内外经济学界有着很多的推崇者,对各国经济政策的制定更是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二)“看得见的手”理论

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过于自由的经济政策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经济危机的爆发更是有关问题的集中体现,这给各国经济都造成了沉重的打击,自由经济理论也就随之遭受到了许多的质疑。有学者随后提出了“看得见的手”理论,其观点是过度的自由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产能过剩、垄断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在其中加入国家的干预。理论研究表明,自由经济的假设“市场信息获得完全的公开”在实际中是不可能的,由此会引发许多方面的问题,比如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优势夸大自身产品的效用,大股东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占有小股东的权益等等。因此,就提出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理论,也就是通过强行法来对管理层进行约束,避免消极经营或是股权作弊等行为,对所有股东的权益予以充分的保障。

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推动着经济学理论的转变,由以往的“看不见的手”发展到现在的“看得见的手”,这表明,公司法虽然有着很大程度的自治性,但其中也离不开国家的约束。但国家在其中具体应该起到怎样的作用,长期以来都没有准确的说法,下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功能定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的法律框架体系日趋完善,这为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序的法治环境,确保了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引导下的公司法制建设越来越成熟,并较多的体现了国家特色。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对于公司法的制定与完善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改革进程中使得公司法的立法流程更加的规范、有序,公司的发展也就有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一)有关企业所有制的争论

对于企业概念的认识,是与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息息相关的。对于我国来说,施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在生产资料上是以公有制为主的,改革开放初期,有学者根据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形式,对企业进行划分,在这一时期公司仅仅是被当作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对公司法的建设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试着推行股份制制度,有一段时期掀起了“办公司”的热潮,在缺乏《公司法》的规范下进行了公司制的实践,这与清末的洋务运动在某些方面有些类似,如此创建起来的公司还不完全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还未成为市场上的主要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关的企业制度经过不断的探索渐趋完善,逐渐由无法向着有法转变。

对于企业所有制的改革,社会主义制度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1993年推行的《公司法》中指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由国家掌握的,也就是说国家是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财产权也就转换为了股权,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而通过法律对国有股加强管理,有效的遏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企业所有制的探讨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问题,在这方面的分析恰恰在公司法中得到了展现。其中也引发了很多方面的问题,都是通过公司法的不断修订得到解决的,这也就表明了对于公司制度的保障并不是那么顺理成章的,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做了很多的工作,根据市场变化对公司法进行不断的修订,才使得企业制度得以顺利发展至今。

(二)有关法人本质的争论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公司制在我国的发展是存在很多不足的,整个社会中缺少公司制度的文化氛围,而公司要想发展壮大,就离不开国家在制度上的支持,否则公司是很难取得长足的发展的。在制度层面的干预,是为了使社会需求与个人需求之间达到一定的权衡。《公司法》中明确提出,公司法人资格的获得必须经由国家的审核和认可,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确认。相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审批文件,只有审批通过后,公司才能真正创建起来,这就明确的表明了公司的创建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就发展出了“法中法”这样的模式,法律的重要地位得以显现。此外,在有关的规定中还指出法人并不是只有一种单一的形式,并不是独立存在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国家在有关制度上的确立上主要起到了管理者的作用,在性质上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当然,如果国家过于强调在其中的管控作用,也不会起到很好的效果,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活力,得不到大众的普遍认同,因此要给企业创造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并结合市场发展的現状,从多个层面去考虑比如对市场的适应,诚信体系的建设等,使得法人制度的建设越来越完善。

三、国家在公司法建构中的实务建议

(一)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完善

有学者指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国家对资本的有效监管”,而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有所作为”。下面对国家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

一是,应该进一步加强有关投资信息的公开,尤其是动态信息的及时发布,以有效的避免对资本确定的过度强调、对相关资本的忽视、动态监管的不足等问题。

二是,证监会等部门要负起应有的责任,加强对企业财务舞弊、非法牟利等现象的打击。以美国为例,就是通过对内部牟利的管理人员的打击来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我国在有关领域的执法力度仍然有所不足,对违法分子的打击远远不够,因此必须在以后的工作中完善监管规范,加大执行力度。

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以及诚信思想的教育,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尽管在经济理论中有“理性人”的说法,认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但实际上的人性却是异常复杂的,诚实守信应该被视为经济发展中人们必须的品德,美国学者将“勤奋”、“节俭”等优良品质看作是资本主义发展壮大的两大助力,而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考虑到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诚信观念有所缺失,国家就有责任通过积极的宣传去引导、鼓励守法企业,惩罚、处理违法分子,为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

(二)构建完善的终止清算机制

《公司法》中明确给出了以下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一)、(二)、(四)、(五)项条文而解散的,应该在相应事由出现起的十五日内创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主要由股东构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主要是由董事指明的人员构成。逾期不成立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相关人员开展清算工作。法院应当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考虑,并受理申请,以及时开展清算工作”。在这其中,清算人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选择的,因此突然之间很难有效的应对专业化的工作。其中也只是要求“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是到底是由所有股东、还是部分股东组成,规定并未加以明确,这就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很有可能出现股东之间的争执,毕竟清算的开展与各方的利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其中指出的“债权人”拥有提出申请的权利,相对来说是有些狭隘的,将其变更为“利害相关人”也许更加的合理,因为还有许多股东等关联人员的利益牵涉其中,不能忽视任何人的合法利益。再者,其中也并未指出公司能够依据自治规则自主决定清算人选。不管是当前的临时选择,还是更为科学的法定选择,都可以看作是国家的一种行政干预,考虑到公司的运营已经到了非正常状态,这时候加入国家干预是非常有必要的;但也应当意识到,就算是这样的时期,也应该给予公司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利。只有在公司自愿放弃某些权利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发挥干预作用,并起到最好的效果。因此,在以后的发展中,《公司法》还应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下,公司与国家之间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公司是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其经营管理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必然要求公司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而公司的发展壮大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公司法的创建是功不可没的。公司法的作用在于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加以规范,相关法规的构建需要国家的参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公司法进行修订使其日趋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作用,是确保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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