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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是否推动了司法改革

2018-06-22刘青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摘要:“电脑量刑”是一种借助电脑软件来量刑的新技术,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實现并且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此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渗透,体现了电脑量刑研发者的创新,但由于电脑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电脑量刑必然只能居于辅助地位。

关键词:电脑量刑;司法公正;法官素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且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裁量决定适当的刑罚。由于情境等的各种不同造成了法院在量刑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量刑偏差的问题也就由此产生了。“电脑量刑”作为量刑均衡的技术手段的产生,体现了司法改革种的一种新思路—“科学技术渗入制度的思路”。

一、电脑量刑的产生及其实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开发出一套规范审判量刑的电脑量刑软件,进行了一场“量刑规范化”的司法改革。该法院将近三年来审结的一千余起刑事案件作为样本,对常见的犯罪进行总结规律,制定了凝聚法院上下众人心血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2006年山东省开始推广淄川区法院的经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拟在全国推广良性规范化,将此技术手段“电脑量刑”推向了风口浪尖。

“电脑量刑”的运作原理是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计算机软件,在根据犯罪构成正确的前提下,且具体案件确有的量刑情节进行理性评价被告人既有的量刑情节。从本质上看,电脑量刑就是一种将量刑方法展现在外表的方式,没有任何思维,其完成量刑结果都是通过程序事先设定好的模式来完成的。由于无任何思想感情所以在量刑理论和方法的合理性直接决定了看似科学又公正的最终结果。

二、“精准”的电脑量刑不能体现司法公正

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上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审判阶段的量刑畸轻畸重、同罪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等不公平现象被公众所诟病,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公众对我国司法产生了极其强烈的不信任。

“电脑量刑”是设计者为确保能达到司法公正而设计出来的软件。“量刑规范化软件系统”的设计者认为运用传统的做法查明事实和确定罪名,是量刑的基础。进入量刑阶段,电脑软件系统将刑期细化,从而得出看似精准公正的量刑。然而,“电脑量刑”所限制的量刑幅度是法官在法定刑范围内的幅度,此幅度范围又是法律赋予法官的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任意一个无论大小、复杂与否的案件,都需要法官在亲自“听取”当事人陈述后,再根据情境等做出的一种经验式的判断,这不仅仅只是法律经验的总结,也是生活阅历中的经验。所以电脑软件系统虽然看似精准明确,但其只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取代法官的酌情判断、适当的限制主管判断的任意性,而不能彻底否定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和法律意识、法制环境及法官的素质结合在一起的。虽说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从西方国家移植过来的结果,但这种文化移植是有必要的,能与我国法律相融合的。尽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判断失当、甚至腐败等一些不公正的现象,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是通过改善我国法学教育、立法和法官任命制度等来加强对法官的素质观念的提升,对自由裁量权的文化直接予以排斥,未免有点太过于急功近利了。

三、电脑量刑过于死板、不灵活

“电脑量刑”虽然说似乎是做到了“同案同判”,但这是建立在格式化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的基础上的。社会环境的复杂,人们的思维不同造成了不可能有完全一模一样的事情发生,就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个案。“电脑量刑”虽说集合了数千件案例,即使有相似的案例发生,但也只是相似,绝对没有相同,对于案件的不同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识别判断,通过经验的分析把抽象的法律法规变成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裁判规范。以电脑量刑来处理案件有些片面性、机械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应对具体案件“对症下药”才能达到刑罚的效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量刑是一种去粗存精、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复杂、高难度的脑力劳动,不是仅仅通过毫无的电脑可以完成的简单机械运动。所以在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复杂多异的案件下,只有人的司法智慧和人的丰富阅历下才能应对,电脑是无法取代人脑实现司法正义的。

四、电脑量刑阻碍我国法官专业素质的提高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遇到问题不敢轻易下决定,都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甚至要上报到最高法院,给出建议才能做出最终判决。 原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自行将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理解并消化,但在电脑的“帮助”下,节约了法官查阅、分析法条的时间,这就导致有些法官思维上的惰性,造成法官专业素质的停滞不前。法官失去了独立意志,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主观能动性和尊严,这样即使专业素养底下、不求上进的法官也能在专业知识不过关的情况下默默的做一名“合格”的法官,这样的恶性循环将造成我国司法改革越来越止步不前甚至倒退。

按照司法独立的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判决,即使存在不当或违法的问题,也应当按照正常的司法过程,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然而“电脑量刑”使得法官在对案件进行了解后将案件的相关情况输入电脑系统中,由于电脑软件能够自行生成量刑裁定,所以法官就会理所当然的不再对最终的结果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分析。即使有些法官对最终的结果有些许疑惑但心里暗想即使有误也是电脑的失误不会追究到自己的身上。负责案件的法官会辩称是电脑量刑的结果,自己前期的审判是按法定程序的,出问题的是在量刑上面,所以如果错了也只能是电脑的错,这样法官的责任被推得一干二净。一个法官无需在对自己审理的案件承担任何责任时,那将不再会有任何公正可言,司法改革的所有努力都将无济于事。

结语

“电脑量刑”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当前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不公问题、司法腐败、冤案发生等的强烈不满,所以才产生了用电脑代替人脑的期待及想法。笔者虽然极力反对实行电脑量刑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电脑量刑”本身是科学不是迷信,量刑理论汇集了法官多年的模拟、专家的只是和推理过程得出的,在我国司法改革中是一种形式上的突破。

从现实看,人们获取知识的能力是有限的,而电脑却有强大的记忆和检索功能,加上一些人工智慧、程序参数的设计,可以恰到好处的弥补人工缺陷。“电脑量刑”作为一种探索、尝试,虽然其没能取代法官,但可以肯定的是,不论是今天还是将来,电脑技术在我们的生活中永远都是助手,其为人脑的辅助工具,具有强大的功能在司法过程中引入科技手段也是寻求司法改革的一条途径。

参考文献:

[1]李爱荣,王传辉.“电脑量刑”与公正效率之实现[J].政治与法律,2005(01):81-84.

[2]季卫东.电脑量刑辩证观[J].政法论坛,2007(01):124-128.

[3]焦菲菲.刑罚理念创新——电脑量刑探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12):45.

[4]魏胜强.从法律解释原理看电脑量刑[J].法律方法,2007(00):298-309.

作者简介:刘青 女(1993—),河北省邯郸市,广州大学研究生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人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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