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及完善
2018-06-21刘芳赖峨州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年9期
刘芳 赖峨州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内容。从立法上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应从权利与义务、立法的成本与效益的维度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立法的特殊性,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的登记、受理、审查、答复等环节,并合理设计其中的程序规则。用完善的程序规则,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9.019
2017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程序部分,尤其是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合理的行政程序是信息公开制度得以顺利建立和科学运行的载体。从程序角度探究《条例》的修订原则并提出修改建议,是《条例》修订中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立法之维度
权利保障与义务承担。行政程序具有保障行政过程中公民权利的功能,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此种功能一方面通过赋予行政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实现,一方面通过苛以行政机关程序上的义务予以实现。如前所述,在政府信息公开法立法中,申请人知情权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承担诸多的程序义务来保障。而“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随着信息公开制度的广泛实行而出现并不断被充实的权利称谓,其宪法权利属性仍未确定”[1]。在這种情况下,知情权的权利层次与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显然不在一个层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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