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政策的解读
2018-06-21何海锋
银行家 2018年6期
何海锋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做出规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同日,证监会就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下分别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征求稿)》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征求稿)》)。上述3份文件和《答记者问》的出台,基本明确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政策和制度框架,为今年以来资本市场沸沸扬扬的“独角兽上市”讨论和猜想给出了一些思路。
厘定“试点企业”的范围
对于本次政策支持的企业范围,在年初以来的这一轮讨论中,相对于占尽风头的“独角兽”的说法,官方的表态中更倾向于用“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或者“四大领域”——高端制造、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的概念,但始终没有统一的范围。《若干意见》对此给出了明确了原则性标准,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这些标准概括起来包括:
(1)行业标准,即符合国家战略,具体地说,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八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2)技术标准,即掌握核心技术;(3)市场标准,即市场认可度高;(4)规模标准,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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