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制后三说国家公园和既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关系
——解读《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之五(下)
2018-06-21
中国发展观察 2018年10期

苏杨,环境科学博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管理世界》杂志社副总编辑。主要专注于人口、资源、环境政策的研究。
作者按:上半篇回答了大部制改革方案出台后,国家公园的主体性怎么体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体系何去何从。但对地方基层政府来说,自然保护地能否还像过去那样打造成大众观光旅游景区和可以借机发展房地产业的旅游度假区?不小心或会错意挂上了自然保护地牌子其实已经成为旅游产业基地的区域回头还是前进才是岸?这样的问题可能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下半篇专门讨论: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旅游景区还能与自然保护地互穿“马甲”吗?
现实中“难舍难分”
尽管许多人认为旅游景区与保护地完全是两个维度的概念,但从管理标准和实际情况来看,这二者“难舍难分”:根据国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这个定义,把自然保护地的面积主体“包括”进去了。实践中,符合该定义的旅游景区达2万多个,其中列入该标准所确定的A级景区共有5000余家(参见宋瑞等著《资源属性、管理体制、景区级别与门票价格——基于5A级景区的实证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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