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裁员必须治理
2018-06-21张伟杰
北方人 2018年13期
关键词:企业
文/张伟杰

调岗、降薪、无薪长假……一些企业变相裁员手段不断翻新,有律师感叹“办公室调岗到保洁的都属‘低级手段’了”。对此,不少劳动者明知权益受损,却在维权与不维权间陷入尴尬——“不维权,只能主动走人;维权,又怕等不起、赢不了”。这是近日《工人日报》“职场不可不说的变相裁员”系列报道披露的情况。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出现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经济性裁员,都有严格的程序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反过来,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仅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规避严格的程序,为了免掉经济补偿金,一些用人单位动起歪脑筋,采取种种手段,逼迫员工主动走人,将原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变成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变相裁员,不论用人单位使用何种手段,其本质都是违法的,但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却成了一些企业常用的“开人”手段。而很多员工对此无可奈何,全无招架之力,不少人在企业使出“初级招数”时就主动离职。
这种变相裁员对劳动者来说,吃亏太多。且不说企业的调岗、降薪等对劳动者的伤害,仅被扣下的经济补偿金就让劳动者经济权益明显受损。还有些损害是难以估算的。比如,一旦劳动者选择走劳动仲裁、诉讼的维权之路,不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还有打不赢官司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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