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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2018-06-18冯旖琳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12期
关键词:跨越式发展法律法规

冯旖琳

【摘要】高等教育只有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引和规范下去发展。对于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的高等教育发展,国家与教育有关的具体的法律法规都在逐渐建成和完善。不过,现阶段本国的法律和法规仍无法满足民办高等教育成长的需要,在一定水平上限制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 民办高等教育能否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缩短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水平的差距,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 法律法规 跨越式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12-0002-02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地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把教育列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教育视为改善民生状况和加强社会建设的首位,把“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当作核心任务,指明了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应该深入研究政策法规,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政策基础和决策依据,认真了解和分析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与存在的困难,将改革作为突破口,将教育事业提升至新高度。围绕我们党的十八大对于教育工作所提出的新要求,必须把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放置于战略的高度。

教育政策指的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法规在广义上是指教育的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教育规章的总称。

二、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制约

按举办主体,可将高等院校分成公立和民办两种类型。自改革开放以来,本国经济建设达到快速生长阶段,人民的生活质量在不断提高,国家实力也在飞速提升,历时40年之久的单一形式的国办教育已经无法符合国家和民众对于教育的需求和期待。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不足,导致无法对隐藏的教育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加之多数院校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和需求缺少主动去适应的压力和活力,在新情势下社会对教育的新需求不能及时体现和获得满足,人们缺乏随心选择受教育和从事教育投资的机遇和权利。因此,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身教育事业,投资教育,参与学校管理和学校建设,开办各级各类的民办教育,对民办职业教育提倡大力发展,对民办的普通高等教育要求平稳发展。在此背景下,民办教育应势崛起。民办的高等教育可以自主吸取来自民间的资本办学,填补了教育经费的缺失,进一步扩大了高等教育的整体规模,满足了民众对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的需求,此举的重要的战略意义不言而喻,地位举足轻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界定,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民办学校办学者、校长、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以及教材选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1]。

目前,我国民办高等院校有五种类型。一是具有颁发本、专科文凭资格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二是国家学历文凭考试院校。三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院校。四是各级各类高等非学历培训院校。五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高等技能型培训院校[2]。

1.民办教育的优势

民办高等教育以前卫的办学理念、先进多变的办学机制和选优淘劣的市场规律,给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汇入了生机。民办高等教育的招贤渠道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优秀院校的毕业生中聘选,另一方面是从退休的公办学校教师中返聘,灵活宽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優化师资队伍;民办院校教师的薪资与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成果等实质性的内容直接关联,从根本上确保了“公正公平”,教师可以感受到自己的投入与经济收入是正相关的,多劳则多得,优劳则优得,不劳则不得,合理的分配制度有助于激发教工的工作激情;民办高校在办学中拥有高度的自主权,学校的管理人员对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可以有自己的思路,按照科学的教育规律,不受任何的滋扰。这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为教师“潜下心来教书,沉下心来育人”造就了较好的外部条件,有助于高等院校全身心投入教育。

2.民办教育的局限性

民办高等院校虽然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和蓬勃发展的生命力,但各行各业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仍存有着成见。许多地方的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还无法正确认识到发展它的重要性,仅把其放在列于公办教育以下的“二等公民”,认为其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和补充性的。一般公众对民办高校也广泛存在偏见,在心理上人们通常把公办高校当作规范的、高水平的高等教育,而把不规范的、收费高但水平较低的高等教育当作民办院校的代名词。这些存在的成见则对民办院校发展的方方面面直接产生不良影响。

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时间短,在筹集资金、选聘教职工、教学仪器、场地环境等不如公立大学,在成长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难题和波折,这些是受了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且现实中的确存有一些民办大学办学不合格的情况,加深了民众对民办大学的成见。一直以来,民众普遍觉得民办院校所具有的教育水平不是高质量的,认为一种比较低端和边缘的教育就是民办教育。而有些民办高等院校在招生、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缺乏秩序和规范的现象似乎印证了这些观念。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我们不该限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而是应该加以引导,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三、民办高等教育有关政策法规

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取得了从沉默到崛起的伟大转变,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发展,目前已是政府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公办高等教育与民办高等教育共同发展的局面。虽然这被人们当作是延续与复兴了国内的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但我们也得承认曾经的私立高等教育的概念范畴已不再适用于如今的民办高等教育,它是新时代的产物,具有崭新的环境和制度基础,拥有不一样的教育形式,以及全然有别的办学理念和运营模式,有着明显的时代特性和特殊的办学性质。

为维护民办院校及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促使其蓬勃发展,近二十多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与法规。自1981年至今颁布的政策法规里就有40几个与民办高等教育有关,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对其标准化提供了依据,使其有法可依,呈现了一张从零星政策法规到有针对性法规的发展蓝图。政策法规是民办高等教育的蓬勃前进的条件保障。而相关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延续性,会推动或阻碍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建议

在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民办高校的审查办理、办学质量评估、广告宣传、财务制度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3]。虽然这些政策对发展和标准化民办教育有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是由于民办教育发展在前政策法规出台在后,常常是先出现问题后再去制定相应法规,导致政策法规在很多时候落后于实际。目前的法规政策不是抽象难懂不易操作,就是条文的限制较多。民办高等教育在现实里出现越多的问题,越能体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还存在缺陷。因此,为了使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更进一步完善,我们就要根据目前其发展的局势,尽早制订相关法规,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办学者、举办者、民办高等教育機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稳健有序地发展,保障它的法律地位。此外,也要尽早针对民办院校的办学性质、教学评估、资产管理等方面,制订一些详细、具有操作性的配套政策[4]。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应该注意下面几点:一是坚持相关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及早推行民办高等教育的相应配套政策。二是要在制订的相关法规政策里明确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三是在制定政策法规的过程中,要听取相关各界的声音和诉求,召开听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等。四是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取长补短。

民办院校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中也在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并摸索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运作机制。法规建设是激励和支撑社会力量办学的基础,完善政策法规是对民办高等教育最重要的支持。只有依法管理和办学,才能真正确立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用法规对其引导约束,确保它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晓红. 端正认识,实现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新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3(22):199.

[2] 徐绪卿. 新时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75.

[3] 巩丽霞.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困惑[J].探索与争鸣,2007,(12).

[4] 安杨. 我国民办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思考[J].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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