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框架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路径与对策
2018-06-13邬培娟
中国市场 2018年16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邬培娟
[摘 要]在新的民法体系框架下,如何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的条件下,进一步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合理流转,是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产,促进村办集体企业产业转移的重要生产要素;文章从民法总则入手,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途径,并针对其中的薄弱环节向基层政府提出针对性的政策与措施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质押;土地所有制度;民法总则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6.182
1 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产要素性质提出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象从内涵与外延上进行相对有效的限定,其侧重在于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生产方式。从体系解释而言,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的债务承担做出了概括,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在生产流通中容易发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纳入考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纳入本款中“该部分成员的财产”范围,以及如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在民法总则中并未进行概括与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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