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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问题研究

2018-06-13葛曹宏阳

戏剧之家 2018年7期

葛曹宏阳

【摘 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首次提出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磋商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起到衔接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路径与制度保障。本文通过对磋商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法律性质分析,以及其功能、内容、程序等实证分析,探讨磋商制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出构想。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制度构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8)07-0202-0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环境生态破坏事件不仅对社会公民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而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2015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30起,较2014年减少141起,其中重大事件3起,较大事件5起,一般事件322起。①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首次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传统解决途径提供新的思路。我国虽在国家层面上已经具备相应的政策,试点省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但是对生态环境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应如何界定、生态损害发生后如何尽快达成磋商协议以实现生态损害的修复,以及磋商机制程序与司法诉讼如何衔接等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试点方案》规定中,对磋商行为未作恰当阐释且规定过于简单概括,面对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损害,亟待理论完善与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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