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新解
2018-06-13刘国胜
戏剧之家 2018年7期
刘国胜
【摘 要】现有研究仍旧没有彻底厘清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究竟是采取了“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仅仅单设了一个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然而,这却是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本性问题。现今无论是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解释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研究,还是将其仅仅认定为一个网络帮助犯特殊量刑规则的研究,都有着明显缺陷,我们应当批判地借鉴现有研究的部分合理结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重新解读。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明知;共同正犯;帮助犯的共犯
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8)07-0185-03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要对该条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重新解读,首先要确认该罪是否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在此基础上,再合理解答以下四个问题:其一为如何理解第287条之二所要求的“明知”;其二为该罪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是否包含“共同正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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