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在校大学生求职,特定条件下也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18-06-13

新农村(浙江) 2018年6期
关键词:学生

编辑同志:

我已年满20周岁、即将大学毕业但尚未领取毕业证,基于就业之需且学校鼓励外出求职,而根据招工广告到一家公司应聘。公司明知我的相关情况,出于能够与我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与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5年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而且要求我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甚至还明确了劳动报酬、奖金的计算方式等。近日,公司出于物色到了更好的人选而“喜新厌旧”,以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我是在校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彼此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要我走人。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萌萌

李萌萌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对劳动者资格的限制,除《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之外,并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首先,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在校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如果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是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助学,则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学生
快把我哥带走
亲爱的学生们,你们并没有被夺走什么
如何唤醒学生自信心
怎样培养学生的自信
如何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
“学生提案”
《李学生》定档8月28日
赶不走的学生
学生写话
学生写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