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之经济罚博弈论研究
2018-06-08问清泓
决策与信息 2018年6期
问清泓
[摘 要] 惩戒权之惩戒一般包括经济罚和非经济罚两类。惩戒权之经济罚存在三种相互博弈的理论:一是罚款“肯定说”;二是罚款“否定说”;三是罚款“替代说”。罚款“肯定说”及“否定说”较为传统。罚款“替代说”介于罚款之肯定与否定之间,是在否定罚款的大前提下,主张将减薪或降薪作为罚款的替代产品。相比较而言,罚款“替代说”比较合理可行,应当成为惩戒权之经济罚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 惩戒权;经济罚;罚款“替代说”;劳动法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8)06-0080-08
惩戒权之惩戒一般包括经济罚和非经济罚两类,其中经济罚情况复杂,存在各种博弈性理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经济罚概览
我国有关用人单位惩戒权的类型,广义上主要有:解约罚即解除合同罚(广义之惩戒权)、经济罚(主要是罚款、变相罚款如降薪等)和非经济罚三类。一般从狭义上分类不包括解约罚,因此惩戒权仅分为经济罚与非经济罚两种。“总的来讲,惩戒措施依其是否直接具有经济利益为内容,可大致分为经济处罚和非经济处罚两类”[1]。经济处罚是直接使违纪劳动者承受经济利益方面不利后果的处罚,或者表现为强制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财产,如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等。非经济处罚是直接使违纪劳动者承受精神上的谴责和惩戒,但不直接表现为财产的丧失或减少,如警告、记过等。有些惩戒形式兼有经济处罚和非经济处罚的双重属性,如降岗、降职、降低工资级别、撤职等,它们间接地使违纪者的经济利益受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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