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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相关审议, 专题询问效果要打折扣

2018-06-07

浙江人大 2018年5期
关键词:国家机关议案人大常委会

目前,各地普遍实施的专题询问,被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但一些地方人大开展的专题询问,事先不听取“一府两院”相关报告,也不审议,直接开始询问,看似场面壮观、热闹,但缺少针对性、实效性。另外,有些地方以人大常委会名义作出“专题询问的审议意见”,要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从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角度来看,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因此,询问是在听取和审议议案、报告的过程中伴随进行的。离开了“听取和审议议案、报告”这一前提,就无法开展询问。因此,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的询问,一定不能忽略基本法定前提。如果没有相关的审议,专题询问的效果就要打折扣。

来源:《公民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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