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2018-06-07胡建兵
浙江人大 2018年5期
胡建兵
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权益。依法对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虚假诉讼行为严厉惩处,让那些虚假诉讼者无处遁形。
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到法院立案,另一方当事人明知有假,却“配合”其在法庭上展开辩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被告人金某某多次通过伪造借条、隐瞒实际还款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从中套利并清偿个人债务。法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一审作出的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判决。
金某某原系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股东,2016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世后,金某某成为公司实际掌控人。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债务缠身的金某某于是想趁机套取公司的钱偿还个人债务。
2017年1月,金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隐瞒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向李某借款400万元,且已实際支付210万元的事实,以李某为原告,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认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尚欠李某本金400万元、利息96万元。
此后,金某某又先后与朱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串通,通过伪造借款人为金某某、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借条,骗取5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因合谋虚假债务的债权人“假戏真做”持续追债,金某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被批捕。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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