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

2018-06-07张雪燕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张雪燕

摘 要: 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观点。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性质、所涉及法律关系、侵财行为类型是行为定性的前提,通过梳理相关争议理论学说,提出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应当视为是刑法意义上信用卡支付的延伸,并在肯定“机器”可以被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 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支付宝;信用卡诈骗罪

中图分类号: D924.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8)01-0050-06

随着互联网金融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基本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京东白条等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不仅为资金的流转提供了多元化的流通渠道,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日新月异的变化。在新型支付方式逐渐取代传统型货币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时,其发展的过程不可避免地催生了一些新型的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其行为表现方式较传统型侵财类犯罪更为复杂、隐蔽,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以司法实践中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侵财类犯罪的刑法定性为例,以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性质及所涉法律关系为前提,结合侵财类行为的罪名规制,在对盗窃罪、诈骗罪及信用卡诈骗罪相关规定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期为司法实践正确认定新型侵财类犯罪行为提供解决路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