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财产利益的保护机制
2018-06-07周晔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周晔
摘 要: 现代社会,人格权商业化迅速发展,人格性与财产性相互交融,人格的财产利益属性已为社会实践所证成。我国现行法虽固守传统人格权理论,但仍有纳入人格财产利益的法律空间。经比较法的分析,结合中国法律现状,建议采纳区分人格利益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分别加以保护、宪法人格权和私法人格权协同运作的一元双轨体制,并对死者人格财产利益采用直接保护模式,以形成完善的人格财产利益保护机制。
关键词: 人格权商业化;人格财产利益;宪法人格权;直接保护;一元制与二元制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8)02-0042-07
社会实践的发展催生新的社会需求,折射在经济领域,表现为新型财产利益的产生。新型财产利益发展到一定程度,法律就要作出回应,或作为权利保护,或作为利益保护。人格财产利益属于新生财产利益。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环境下,财产和人格的联系愈发紧密。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的现象频繁出现于经济实践。商人们意识到人格的市场价值层面,并试图增加和控制其价值。
相比于商业实践的迅速发展,法律的规制却呈现出滞后的状态。人格财产利益缺乏相应规定,仅《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名誉权的财产利益。立法的滞后表现在司法领域则为法院对于该问题的暧昧态度。这在范应莲诉敬永祥侵犯海灯名誉权案①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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