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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姓取名不能任性

2018-06-07本刊

农民文摘 2018年1期
关键词:创设

前不久,最高法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今后行政诉讼案审判。在这批指导性案例中,“创设新姓氏案”引人注目,创设新姓氏案指的是: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而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派出所认为,此姓名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为此,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一词。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后,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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