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农家乐如何做好法律风险防控
2018-06-07潘家永
农民文摘 2018年5期
【案例】
老唐家依山傍水,空气清新,景色秀美。2015年底,老唐夫妇对自住房屋进行改造后,办起了农家院,因菜肴味道和性价比都较好,在当地小有名气。
2017年5月的一天下午,高先生一行6人驱车来到这里春游,临近傍晚时,几个人听说附近老唐经营的农家乐较为有名,就一同前往品尝。老唐热情地接待了高先生等人。期间,由于大家吃得很香,以致上菜跟不上,高先生就到厨房催菜,不料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头部着地。因伤势严重,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双方在赔偿事宜上产生分歧,高先生认为老唐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理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余万元。而老唐认为高先生擅自进入厨房导致自己摔伤,应自担损失。
之后,高先生将老唐夫妇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唐的农家院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在厨房门口设置相关警示标志,造成他人损害,老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高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消费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进入厨房摔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遂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首先,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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