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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财务管理的新要求

2018-06-07左毅恒

农村财务会计 2018年6期
关键词:分配

□ 洪 旗 洪 宇 左毅恒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10章74条,其中第五章为财务管理,共7条。笔者就本法关于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简要论述。

一、盈余公积管理及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是否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及提取比例是合作社的约定的事项,这是与公司制企业要求不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1)提取盈余公积的账务处理

借:盈余分配

—各项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

(2)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

贷: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

贷:股金

二、盈余分配管理及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是合作社成员的法定义务,因此,农民合作社实现的盈余主要是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交易的结果,所以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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