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的国内法调整
2018-06-04许鑫
商情 2018年13期
许鑫
【摘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加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弥补了特殊条款的不足,但由于其规定的抽象化和原则化,使得税务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存在困难。这就需要对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原则的解读,来明确我国税法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含义,提出我国在法律条文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完善措施,促进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发展,同时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国际避税 合理商业目的 实质重于形式 一般反避税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对外开放,不少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开始拓展中国市场,同时各国企业积极进行税收筹划,新型避税模式开始出现,以往固有的规定已经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避税模式。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2007年公布,其中加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极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灵活性,但是“合理商业目的”、“经济实质”等标准的规定在实践中呈现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使得企业无法正确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税务机关在适用上也存在诸多困境,完善相关规定势在必行。
一、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性质及其合理性
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税收立法的一大创新,理论界和实务届都分为两派,一方认为,一般反避税条款起漏洞补充作用,从理论上来说,符合一般立法规律,用涵盖性条款补充特殊条款的不足,以达到法律疏而不漏的属性,体现了“用一般法律原则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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