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吐鲁番新出唐永徽五、六年(654-655)安西都护府案卷整理研究的若干问题
2018-06-04刘安志
文史哲 2018年3期
刘安志

一、关于《唐永徽五年(654)安西都护府符下交河县为检函等事》的缀合与定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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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府张洛
5 廿五日


(后缺)



另外,两件残片分属什么性质的文书?二者在内容上是否存在一体性?恐怕也需要认真辨析。如果判断残片(一)是安西都护府下发交河县的正式“符”文,则其书写格式应与唐代“符文”格式相当,其后能否接续残片(二)这样的内容?如果不是“符文”,它又是什么性质的文书?其后部残缺内容应该为何?同样,残片(二)也面临类似的问题。总之,残片(一)与残片(二)能否直接缀合,关键在于二者的内容和性质是否存在一体性。

1 符式
2 尚书省 为某事
3 某寺主者云云。案主姓名。符到奉行。
4 主事姓名
5 吏部郎中具官封名都省左右司郎中一人准令史姓名
6 书令史姓名
7 年月日
此为尚书省下发给某寺符文的格式,而尚书省下达地方州府的符文,也同样遵循这一“符式”。至于州下县、县下乡的符文,除签署官吏由四人变成三人外,其余亦同。由都护府、都督府下发给县的符文,签署官吏分别为判官、府、史;而由州下县、县下乡的符文,则为判官、佐、史。这是各级机构所发“符文”的差异,值得注意。
据上揭“符式”,“符到奉行”为符文常用的表达用语,也是据以判定文书性质的重要依据。不过,仅据此尚不足以判定文书的性质即为“符文”,还得结合“符式”的其他特点进行综合考虑。因为在唐代官府文案处理程式中,亦常见有“符到奉行”之类的记载,然此类文书仅是官府文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非具体下发的“符文”,此点容下文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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