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能因子女不孝解除遗赠协议吗

2018-05-22

伴侣 2018年5期
关键词:继承法儿媳妇儿媳

问:

柳大妈丈夫早逝,独生儿子病逝以后,为了帮助儿媳照顾年幼的孙子,她卖掉自己的老屋搬去与儿媳共同生活。随后,她与儿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儿媳妇负责她的养老,她卖房的30万元钱,由儿媳保管,她死后归儿媳所有。没想到儿媳妇拿到钱后,逐渐对她冷淡起来,不仅经常给她吃剩饭,对她生病也不管不问,有时发生争吵甚至推搡她。柳大妈想向法院提出与儿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

《继承法》在第31条中规定:公民可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問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猜你喜欢

继承法儿媳妇儿媳
儿媳妇比女儿还贴心
聪明媳妇
聪明的姑娘
“儿子儿媳秀恩爱”等十二则
婆婆应该明白
回娘家
简析继承法的本属与立法体例
我国遗嘱形式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称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