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2018-05-21董晓旭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辅助人 被害人 救助 隐私
作者简介:董晓旭,暨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01
长期以来,受“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等思想影响,被告人人权保障一直是刑法立法和司法研究的重点,而作为犯罪人直接侵犯的对象的被害者,却常常遭到忽视。一般来说,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犯后,难免会产生回击、报复等心理。而如果这些正常的复仇心理没有得到合理的满足,很可能会出现以暴制暴,受害者转化成施害者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类恶性案件以及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在立法与司法中加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近年来内地虽然也在加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权利保护,但仍有很大的不足。而与内地联系紧密的港澳台地区在该方面的立法不乏亮点,可供借鉴。故笔者从此角度入手, 浅谈自己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保护的几点想法。
一、中国内地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一)现状
1.确立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
受传统刑事诉讼理念的影响,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受害人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畴。直到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才赋予被害人当事人资格,从而使其名正言顺地享受一些诉讼权利。如,被害人陈述成为法定证据,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等。
2.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受害人民事受偿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扩充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还增订“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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