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在国家和地方新分配比例论证
2018-05-21赵紫薇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41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改革
姜 昕, 赵紫薇(沈阳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41)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将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成由原来的75%: 25%调整为50%:50%[1]。五五分成的划分方案使 “营改增”得到平稳过渡,同时也给予地方政府时间,以完善地税制度。
一、 “营改增”改革对国税和地税收入的影响
1. “营改增” 改革对国税收入的影响
(1) “营改增”之前国家财政收入情况。“营改增”之前我国的税收体制偏向于中央财政。主要体现在税收划分上,那些优质税收多且集中、征收成本和管理成本较低的税种多被划分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除营业税外,税收较少且分散、征管成本较大的税种多被划分为地方税[2]。增值税为国税的主体力量,是国税收入中最为重要的税种。2007—2011年,增值税所占比例在37.58%~44.40%之间,企业所得税也占有一席之地,所占比例在19.24%~23.16%之间,其余税种占有的比例相对而言要小很多(见表1)。
(2) “营改增”以后国家财政收入情况。“营改增”明显带有消除重复征税的性质。上海市2016年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减税额度达839.9亿元,覆盖上海市73.7万户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体系也基本建成。上海市税制改革6年以来,“营改增”累计减税已经近2 000亿元。辽宁省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试行“营改增”,截至2014年底,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达到11.3万户,企业减税29.6亿元[3]。2016年全年“营改增”累计减税超过1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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