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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

2018-05-14徐平林

中国民族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民间

徐平林

【摘要】在中华民族文化当中,民间文学艺术属于重要的组成内容之一。在民间文学艺术影响下,衍生出了无数的优秀作品,国家也针对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设置了相应的保护规定,但在保护方式、期限以及权利主体方面与一般作品存在一定的差异。当前阶段,学术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的研究大多是以作品的归属及保护方式等内容为主,对于其中的衍生作品很少关注。但从司法实践当中不难发现,目前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衍生出来的作品还存在着许多的纠纷问题。基于此,文章围绕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问题进行研究,对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进行深入了解,并根据目前独创性的认定情况,对强化独创性认定的具体措施进行具体论述。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独创性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近些年来,出现了很多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知识产权案件。作为新兴的司法产物,对其独创性加以认定,对法院实践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衍生而来的作品不仅能够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再现,同时还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感染力进行有效提升,使人们可以在其中获得全新的艺术享受,进而达到推动民间文学艺术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对相关衍生作品当中的独创性问题加强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浅析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基本特征

(一)创作方式的衍生性

衍生是在原创基础上完成的,与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而衍生出来的作品与原作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可以说,没有原有的民间文学艺术就没有相应的衍生作品,特别是在经济与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衍生作品的有效传播能够使人们在其中获得身份认同,具有唤醒同一族群文化基因的作用。

(二)创作的传承性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民间艺术衍生作品就是一个族群或民族长期发展过程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继承和发扬,相比于一般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在创作规律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个人传承发展与全体积累创造经过结合而形成的,其具有明显的传承性和延续性。例如,一些具有民间色彩的节目,包括霓裳舞等,都是民间文学艺术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衍生而来的,是对一个民族文化的直观反映。[1]

可以说,衍生作品是对传承的一种创新,这也是创造者具有创作权的根本原因,之所以将其称为衍生作品,最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此类作品是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进行创作的,以此实现文化的传承与发扬。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动态性的文化,它的衍生作品能够将这种动态文化充分表现出来,其在衍生出现时,就已经具备了传承的特性,同时,它与民间文化艺术处在同一发展链条当中,如果失去这种传承性,那么衍生作品将与一般作品无异。

(三)内容的独创性

对于衍生作品而言,独创性是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但在当前阶段,从民间文学艺术当中衍生出来的作品是否存在独创性还没有得到明确的定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艺术作品没有特定的创造人群,难以达到独立创作方面的相关要求,特别是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在社会中就广泛流传,很难对其创造性进行准确的认定。

但著作权法是否能够发挥保护作用,首先需要确定作品衍生是否能够满足独创性要求,这也是最根本的指标要求。在国际当中,能否利用知识产权法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有效的保护,具体可以分为两个观点:第一,部分人觉得民间文学艺术当中并不具备独创性的特征,不需要进行保护,人们可以对其进行自由使用,且不用支付版权费;第二,另一部分人觉得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是具备独创性的,提倡版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但在实践过程中并未得到认可。

与含糊不清的独创性认识相比,民间文学艺术在衍生作品方面的规定更为明确,要求此类作品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如果缺乏独创性,则不能定义为衍生作品,所以也就不会得到保护。[2]

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情况

(一)衍生作品在概念和保护方面都不够明确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没有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衍生作品设置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只是简单的在一些案例当中进行过明确的界定,但在学术研究领域,学者将主要精力都放在了艺术内容及作品研究方面,导致衍生作品自身的价值被忽视。目前,很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界定主要是在相关案例中进行摸索,存在理论支撑不足的问题,而且在衍生作品保护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是以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参考,根据调查发现,虽然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方面进行了相关保护草案的探讨,但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落实,尽管近些年来针对此类问题曾再次提起,但没有出台具有明显效果的规定,特别是在民间文学艺术的衍生作品方面,其权利保护及侵权认定过程中,在原创及作品编制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论问题,在解决这些争论问题时,只能根据相关案例来进行,结合著作权的理论内容进行分析,这导致司法认定过程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3]

(二)在独创性方面界定不清

在民間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方面,独创性是其理论研究的基础,而我国著作权法在独创性方面并没有对其构成条件及保护条件进行具体的说明。除此之外,在创作及独创性等方面的概念也存在循环解释的现象,我国在作品当中设置独创性,并将创作定义为生产文学及艺术作品的主要活动,但从逻辑学角度来讲,却存在恶性循环问题,也就是在对作品进行定义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其独创性加以明确,而独创性的确定则需要结合创作概念来完成,但创作概念的确定需要以作品概念确定为前提。由此可见,我国在独创性方面不仅缺乏明确的内涵,又存在外延不足的问题,并且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也没有进行界定,这导致司法实践和独创性研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任意性及盲目性的问题。在这种独创性规定不明确的背景下,通常认为作者通过智力劳动获得的作品是具备独创性特点的。与西方国家相比,其标准明显较低,在司法中需要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4]

(三)难以把握独创性的程度

公共领域是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主要来源,此类作品存在较强的模仿痕迹,所以在界定独创性的过程中要比一般作品的界定困难许多。虽然在保护个人特色作品方面著作权并没有对借用作品进行限制,但在独创和抄袭方面需要进行程度划分,这也是独创性认定过程中的难点所在。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出的作品主要是以民间文学艺术内容为动力源泉,在早期作品当中进行借鉴或寻早灵感是不可避免的,而在认定独创性的过程中,必然要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参考对象,虽然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多方法能够对其中的难题加以解决,包括三步法、利益平衡等,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对独创性程度的认定难免会带有主观色彩。[5]

三、强化独创性认定的具体措施

(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相关衍生作品进行明确的区分

民间文学艺术与其衍生作品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将其独立出来,并对其创造性加强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系到相关理论及实践的科学发展。因此,不但要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对案件中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准确的区分,明确其中是否存在衍生作品侵權的问题。同时,还要在衍生作品方面倾注更多的精力进行研究。只有如此,才能使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衍生作品在定义方面更容易被学术界和司法界所接受。[6]

对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衍生作品加强保护,著作权法具有直接的适用价值,而规定权则由国务院承担,但怎样对两者进行取舍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而且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的法律规定自1990年开始直至今日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条文规定,同时,国务院的另行规定也没有做出明确,其他相关条例迟迟没有通过审批和实施,所以,对衍生作品实施保护存在很大困难。而此类作品本身的独创性特征显然又是合情合理的,结合此类作品的定义及相关界定方法,其与国家著作权定义是完全相符的。[7]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自身的独创性属性加以明确

不管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独创性的重要性都是不容置疑的,并且需要通过立法以及司法等途径对其进行规范和界定,使独创性缺乏立法支持的现状得到有效解决。

各种事物的界定都需要一定的标准作为参考,因此,在对衍生作品自身独创性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认定标准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在理论研究领域,部分学者认为西方国家的作品无复制,直接由作者独立创造才是认定的唯一标准。当然,也有人认为,国内标准更为准确,在允许借鉴的同时富有个性即可。我国在对衍生作品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应该以我国立法为基础,通过对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设置,能够使衍生作品发挥出很好的传承作用,即根据作品类型及特点,结合智力投入程度,具体判断标准应用严格与否,并将其作为认定的特殊原则,在衍生作品当中应该对较高的标准加以应用,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传承者自身的利益。只有如此,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产生很好的传承作用[8]。

(三)对衍生作品自身的独创性程度进行准确的把握

从某种程度上讲,独创的概念并不是绝对的,在进行作品创作的过程中,对前人的思想加以借鉴和继承是在所难免的,但这种借鉴的程度则是用来区分独创和抄袭的重要标准。从主观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专业和一般这两种标准,而衍生性作品在独创性程度方面的标准这应该与一般标准相适应,因为以一般消费者标准进行认定,能够更好地保证利益的平衡性。由于我国在审判方面没有审判团制度,运用普通消费者的观点做出判断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但如果对专家证人加以使用,则可以将这种问题有效解决。从客观角度来看,应该对相关原则进行有效应用,如接触性原则以及实质相似原则,根据主要部分及次要部分中的相似性对作品独创性进行判断,如果存在实质相似问题,则需要利用接触性原则对这种相似进行深入分析,以此避免偶然性雷同影响作品独创性的认定。[9]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能够有效推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其独创性会对作品的价值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该针对此类作品的独创性进行不断的研究,通过多种途径对其认定质量进行不断的强化,使民间文化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更好地传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1]殷倩倩.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6.

[2]黄萍.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4.

[3]林秀芹,曾斯平.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以赵梦林京剧脸谱系列案为例[J].湖南社会科学,2013,2(6):60-63.

[4]林秀芹,曾斯平.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以赵梦林京剧脸谱系列案为例[J].湖南社会科学,2013,6(6):60-63.

[5]丁丽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著作权保护[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8(3):104-113.

[6]李姗姗.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其权利界定[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4):68-70.

[7]严永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原则与规则[C].//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论文集.暨南大学,2017:228-241.

[8]王晓君.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规制——以刘雍系列工艺美术作品侵权案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5,3(11):110-118.

[9]杨勇胜,郑章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客体化——传统民间文艺与知识创新的利益平衡[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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