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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技工教育模式现状分析

2018-05-14赵翔

现代职业教育·中职中专 2018年7期
关键词:公办所有制技工

赵翔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职业教育的模式和相关社会观念在慢慢转变,当前技工教育中出现很多无法满足社会实际需求、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问题。以国外“双元制”“TAFE”“CBE”“BTEC”等教育模式和国内“工学结合”“产教结合”等职业教育理念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当前技工教育模式的现状,进一步探讨建设混合所有制技工教育模式的困境,为实施混合所有制技工教育模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关 键 词] 职业教育模式;混合所有制;技工教育;现状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20-0004-02

2016年12月9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提出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深入贯彻“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围绕“培养培训、评价使用、竞赛选拔、表彰激励、法规政策和宣传引导”职业能力建设六大工作体系,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这一规划为我国技工教育未来的发展描绘了一张宏伟的蓝图。认清当前技工教育模式的现状,进而克服存在的不利因素,摆脱发展困境是各技工院校要深入探讨的课题。

一、国内技工教育模式的发展

技工教育是职业教育的核心部分,可以说我国职业教育主要构成就是技工教育。技工教育倡导培养和训练技术工人和产业工人,主要体现为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国家职业资格评定的各种技能人才。当前国内技工教育模式主要是借鉴国外,例如德国“双元制”、加拿大的“CBE”,形式各样,典型的办学理念有“工学结合”“产教结合”和“混合所有制”等。我国技工教育改革当下处于理论探索与试点实践阶段,国内尚未形成一种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技工教育模式。

(一)工学结合

“工学结合”概念在我国古代学徒制教育中已初见雏形,20世纪中期半工半读教育更是让人们印象深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学习借鉴西方及北美国家的合作教育模式,工学结合教学模式通过全国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是观念问题,将工学结合贴上中等教育的标签,而高等教育忽视实践,较为追求理论知识学习;其次是校企合作不理想,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越来越多的学生无法对口安排就业,学生薪酬也成问题;最后是理论与实践课程安排缺乏合理性,常出现“顾一头”的现象。

(二)产教结合

“产教结合”起源于“工学结合”这一理论,教学目标和要求一致,但也有所不同。“产教结合”教学场所主要为校内实训基地,其实施要求学校根据师资和专业设置情况开办相关的产业,目的在于“教”,不涉及校外企业,而“工学结合”教学场所则是企业内和学校内交替进行,强调校企合作。

产教结合办学模式强调的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和产业需求全方位融合,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它加快了我国技工教育的改革进程,然而伴随而来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短板,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纠纷解决等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导致许多科研成果无法走向市场;其次是师资队伍建设问题,好的师源往往被各大高校挖走。另外,薪酬与晋升问题也常导致教师流失,校内只有培训产业而没有师资显然是不利的;最后是对产教融合理念理解的偏差,出现重科研而忽视素质教育的急功近利现象。

(三)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属于近年来新引入职业教育的概念,2014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将“混合所有制”“股份制”两个经济学概念引入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公办技工院校引入社会资本;(2)民办技工院校引入国有资本;(3)公办民办技工院校委托管理;(4)不同资本合作投资新办技工院校;(5)PPP共建技工院校基础设施。近年来,各地职业院校关于混合所有制教育改革的探索从未间断,例如,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企业共建的“中新国际海事培训中心”、江苏省教育发展投资中心作为国资方参股民办紫琅职业技术学院、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建设的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等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然而,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中出现的主体、目的认知不清、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产权交易与保护、决策运行冲突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技工教育模式的困境

前面说到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探索中出现的认识不清、相关法律的缺失、产权交易与保护等问题,对其作详细分析,可以厘清我校建设混合所有制技工教育模式面临的困境,从而寻找可能的应对方式。

(一)“混”的主体、目的认知不清

1.主体方面不明确

职业学校存在公办和民办之分,从企业投资为主的民办学校角度来看,政策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吸纳政策资源和社会资本,创办更多的职业学校,获得更大的效益,但是这一理解与教育非营利性质相悖,且忽略了教育产业化风险。其实,国家政策所倡导的“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主要是针对公办职业院校发展困难情况而提出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解决公办职业学校在专业调整、双师结构、项目设备、项目资金上的困难,提高教学质量。由于企业逐利特性会倾向于民办职业院校,必然导致学生受教育成本增加,相对来说,公办学校校企合作不景气的现状得不到改善,同等政策下的资源竞争也更加激烈。如果业内人士对国家的这一政策意图没有认识清楚,会导致民办与公办职业院校发展进一步失衡,不利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化发展。

2.目的不明确

对公办职业学校来讲,一些业内人士对“混”的目的理解有误,诸如“为了减少政府的行政分配”“高职教育建立市场机制”“公办改用民营机制”等照搬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观念频繁出现。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目的和以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着本质区别,国有企业的“混”是为了增强國有资本市场竞争力,改变过于依赖政府的现状,而职业教育上的“混”是为了与企业建立深层次的纽带关系,引进资本、技能、人才和管理方面的资源,进一步活化校企合作。如果公办职业院校一味地减少政府干预、引入外来资本、建立笼统的市场机制,将会改变公办职业院校的本质和存在意义,加剧职业教育的产业化、非公益化。

(二)“混”的过程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职业院校建设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同时吸纳社会资本和国家资本,既无法适应公办学校的相关法规,又无法适应民办学校相关的法规,陷入尴尬境地。首先,在法人登记方面,职业院校在“混”以后法人是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还是企业法人,无法明确。其次,缺少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条文,并没有关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容,而且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合同法》《公司法》等同样没有相关说明,缺少法律法规的参照和依据,导致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中兼并、合并、委托、转让等关键性法律问题得不到解决。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和企业的逐利性有明显冲突,并且国家对社会资本进入职业院校审批上设有门槛,这给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的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混”后产权交易与保护不畅

实现不同主体之间产权的顺利融合和流动是建设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重大难点,然而目前“混”的探索中产权结构明细和归属界定并不乐观。从职业院校方面讲,原有的复杂产权类型就不易评估,特别是公办院校产权不明晰问题严重,尚未形成規范化的产权评估体制,在“混”后,社会资本、知识技术、管理资源等要素参与办学,更是增加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产权评估难度。另外,在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学校、竞争等过程中产生的产权流通事项缺乏相关的法律机制,进而流通不畅、滞后,必然导致资本融合的难度增加。从投资方来讲,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参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必然要考虑自己的产权保护问题。然而,公办职业学校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产权保护问题上是没有法律可循的,投资方利益回报得不到满足,想得到社会资本的支持显然是难上加难。民办职业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可以获得收益,但是在混合所有制这一新办学模式上法律仍是空白的。总的来说,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结构和保护在法律层面没有得到认可,无论是职业学校本身还是社会团体往往都处于观望和摸索中,这是当前建设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无法回避的问题。

三、结论

发展混合所有制技工教育前路是艰难的,也是充满挑战的,走出一条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是每一所职业院校应该秉承的探索目标。国家逐步健全法规政策文件,政府部门的引导和配套政策和顶层规划,都是我校发展混合所有制技工教育所要把握和灵活运用的信息。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投资者回报制度,例如从办学结余中提取经费以出资人出资额和银行利率为基准奖励投资人,是我校在引入社会资本中可以借鉴的。我校在场地及设施等有形资产和管理、技术、教师劳动等无形资产的产权问题方面,可以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作详细评估,建立合理的评估机制以保障每个参与混合所有制建设的个体的权益。另外,可以尝试建设产权交易平台,明确产权交易及流通细则,以便吸引社会资本的流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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