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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问题

2018-05-14余娜

好日子(下旬) 2018年1期
关键词:规范化建设

余娜

摘 要:自公安部提出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执法规范化建设成为公安机关实战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公安机关针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采取了多种措施和办法,有力的改变了基层执法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强化了公安民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执法规范化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在实践工作中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困扰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一是目前公安机关民警自身执法素质与执法规范化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二是网络舆论作为传媒阵地上一股新兴的的力量,其影响力的触角已伸向社会各个角落,不可避免的也涉足刑事司法活动领域并对此产生影响,特别是随着微博等新兴媒介的兴起,网民可以更加便捷和畅快地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社会事务发表意见、开展批评甚至作出判断。这些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何改变这种执法环境,加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关键词: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媒体舆论

一、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内涵

公安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的所有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而执行职务,既不能超越法定的职能与权力,也不可逃避法定的责任与义务。然而,在刑事执法领域中,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产生的新型社会矛盾会制造出新的犯罪类型,新的犯罪类型总是先于刑事执法行为发生,而执法规范内容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使得既定的法律法规总会留有令执法者无所适从之处。面对复杂多变的犯罪形势,执法者需要根据法律的基本要求与自身的执法经验做出自由裁量,通过解决问题、化解冲突的过程赢得社会公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尊重与认同。既从执法主体考虑,做到主体合格、思想端正、制度健全、执法规范,还要兼顾执法对象对获得秉公处理的渴望,同时也要满足公众法治意识与法律需求的提升,使得执法过程文明、公开、公正。

二、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执行与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执法制度,基本涵盖了公安执法工作的重点领域和主要环节。但从执行情况来看,制度的落实大多流于形式,以致成了聋子的耳朵,各种不规范现象层出不穷。办案区管理也是近年重点工作,虽然屡讲屡查,但不在办案区审讯、不严格执行办案区使用等规定导致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再如接处警全程录音录像工作,此项工作虽已规定多年,但从相关通报中反映出总有一些单位和民警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从信访投诉案件中还反映出一些民警在接处警后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的现象。就日常执法质量来说,从检察院诉讼监督案件看刑事执法,基层执法办案仍存在案件定性不准确、漏诉漏捕、该立案的案件不立案、执法办案粗糙等执法问题。

(二)当前刑事执法容易引发舆论炒作问题

当前,网络舆论作为传媒阵地上一股新兴的的力量,逐渐展示出其巨大威力,其影响力的触角已伸向社会各个角落,不可避免的也涉足刑事司法活动领域并对此产生影响。特别是随着微博等新兴媒介的兴起,网民可以更加便捷和畅快地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社会事务发表意见、表达愿望、开展批评甚至作出判断。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舆论越来越多地以“民愤”的形式介入司法活动,这在一些影响性刑事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甚至出现所谓的“舆论杀人”、“媒介审判”现象。而公安机关作为一线执法单位,面对的多是关系群众利益的案事件,当前在落实执法规范化的同时,将“严格执法”与“群众满意”结合在一起,值得深思。然而,当前随着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加剧,警察的执法环境持续恶化,造成大多群众处于一种焦虑、烦躁、不满、偏执情绪当中,民警处于社会管理的第一线,他们这种负面情绪很多时候都转嫁到民警身上,表现出对警察不信任、不配合,有的甚至敌对、仇视,这些因社会矛盾引发的负面情绪转移,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度。如面对公安民警的正常询问,受害人不信任民警,手持手机录音,干扰民警工作等,这些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何改变警察的执法环境,势在必行。前段时间被各媒体推至风口浪尖的“雷洋”案即是赤裸裸的例子。

三、加强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路径思考

(一)强化民警业务素质教育培训

执法是一个严肃的行为,同时也是一门社会化学问。在现实的执法活动中我们民警所面对是不同阶层,不同水准,不同身份的行为人,这些人受教育及个人修养的程度不同,知法、懂法、守法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在这种背景下做好执法工作,就必须在提高我们自身的执法技能上下功夫,怎样能做到因人而异,因情施策的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当事人能自愿、主动的配合我们的工作,这是检验我们民警执法技能的关键所在。业务素质决定工作效果,而提高业务素质最有效办法就是加大对民警工作业务的教育培训。因此,要结合实际经常性的组织各个岗位的民警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注意引导广大民警学习、钻研工作业务:一起案件从立案到侦查终结,要经过多少次层層审批,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公安民警的能力问题。该审核把关的没有把好,一起案件如果发生程序错误、定性错误直接责任就在有审批权限的领导。作为审批权限的领导要不断更新侦查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需要,确保我们公安机关能以严格、公正的执法形象和高效、文明的执法质量取信于民。

(二)构建司法与舆论的和谐关系

伴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加之现代传媒载体作用的充分发挥,舆论影响司法更具可能性和普遍性。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新型传媒的兴起,使得民众知悉案件诉讼进程特别是评判司法活动更为便捷,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形成的带有普遍倾向和较多道德成分的观点或意见,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直接或潜在)但被国家排斥在刑事诉讼活动之外的一种重要利益的体现,所谓的公众态度就是舆论的一部分,如果对此视而不见,就有可能陷入违背民意的境地,最终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当前司法实践不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况:公安机关办案越来越规范,社会公信力却得不到提升,司法改革的目的没能很好的体现,涉讼信访在全国却很普遍,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认为公安机关“不怕上诉怕上访”,而频频到上级机关上访、到法院缠访,甚至拍卖法律文书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如果说社会上的多数人都估计不到某种法律后果,意味着法律脱离了社会的一般价值判断和后果预期,它不是社会公众皆法盲的问题,而可能是法制以及司法行为本身欠缺合理性。因此,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公安机关案件应当追求的终极目标和境界。当前应协调司法与舆论的紧张关系,应以审慎的态度吸纳理性舆论,努力形成司法正确引导舆论,舆论支持司法的和谐互动关系。

四、总结

国情决定了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迎合民众情感。因此,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来强化民警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技能,使执法者具备高质量的执法水平去解决犯罪问题,在解决问题、化解冲突的过程中赢得社会公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尊重与认同,舆论问题也就迎刃而解,通过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和理性严谨的司法判决回应和疏导舆论,以期实现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进而使司法的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程度上的统,显得极为必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法律至上,同时认真、正确对待舆论,做到趋利避害,将是民主司法、和谐司法等理念下不容回避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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