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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市场化、民主化与民法现代化

2018-05-14鲁家鹏

好日子(下旬) 2018年1期
关键词:民主化市场化全球化

摘 要:全球化是时代潮流,开放的中国需要融入世界,成为全球体系的积极参与者。全球化的发展需要我国的法治体系在保持自己独立性的同时也要和国际接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唤醒了人们自由平等的权利意识,也需要社会主义的法律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主化的发展激发了人们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意识,这也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使政治参与和表达有序进行。民法的现代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全球化、市场化和民主化已成为影响民法现代化的重要背景因素,它们对民法现代化发挥着直接、关键和决定性的影响。

关键词:全球化;市场化;民主化;民法现代化

民法现代化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所谓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是指不断修改、充实、完善我国民法,使之內容和形式都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适应世界民法发展的潮流和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需要,逐步建立起科学、开放、面向21世纪的中国民法体系。”[1]民法现代化不只是制订民事法律规范,学习西方先进立法理念,制定民法典。民法现代化同时还是对民事立法的探索过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控过程,是民法体系的进步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民法现代化的要求和内容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正是这种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全球化与民法现代化

科技的发展使得交通、通信、互联网技术日益将全球联成一体,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又加强了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度。发达国家不仅向全球输出资本、技术、人才,也输出制度和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之间相互学习借鉴彼此的制度,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交融现象。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这两个法系在制度层面与使用上泾渭分明。早期大陆法系国家重法典轻判例,在诉讼过程当中重法官的地位,公法和私法有明确的界限。随着全球化的影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也逐渐淡化,在当代的大陆法系中可以看到英美法系才具有的判例理念,英美法系也同样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呈现一定的大陆法系特色。简单的借鉴,机械的移植不可能实现民法的现代化。在学习借鉴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设适合中国当下国情的民法。“中国民法尽管仍然需要向各国民法学习,但自己已经日趋成熟,具备了走向世界的基础和条件,能够以平等的身份与世界各国进行学术交流,而不仅仅是学习和借鉴”。[2] 我国的民法体系只有在充分的国际交流,不断的司法实践当中才能走向成熟,才能经得起世界法学界的考验,现代最后实现民法的现代化,学习借鉴、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并对其进行本土化的改造才是正确的民法现代化的路径。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法现代化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身份和自由的权利,权利、平等和意思自治(或曰个体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市场经济与民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的主体地位平等。既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也不因权力大小和财产多少的区别而形成不平等的地位,每个主体都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全部责任。欧洲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王朝统治,建立资产阶级的共和国,成为统治阶级之后,为了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把民法的平等原则上升到宪法层面,使平等成为宪法中的重要内容和市场经济的重要价值。但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的平等不能遮蔽现实社会的不平等,要实现社会的真正平等,还需要在历史的发展中继续努力。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不懈追求,民法的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中调整人民内部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民法的公平原则在经济领域上主要体现在公平竞争上,反对任何形式的剥夺和不平等交易。资产阶级民法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念,即形式上的公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公平原体现的是劳动人民和多数人的公平观,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是公平原则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得以实施的物质条件。正因为如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法的公平原则不仅是民事关系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而且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意思自治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对财产的处分上,人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所有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这项民法基本原则也体现出了权利本位的思想,这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领域中主要表现为诚信,诚信是商品交易的基础,只有坚守诚信才能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经济化,使得其适用更加普遍。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我们真实对待权力,监督各个社会主体间权力的行使,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调整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因此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不能忽略市场经济因素对于民法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影响,脱离了社会实际的法律是空洞的、缺乏执行效果的法律,也不能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节。在民法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要始终把握民法的主旨,一切从关乎人民权益出发,用全面、联系的视角促进民法的现代化。

三、民主化与民法现代化

民主化是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民主与法治是一体两翼。没有民主的法治是专制的法治,灭有法治的民主是暴民的民主。民主和法治两者都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3]建设民主法治是时代的要求,在民法现代化的建设过程当中应遵循法治和民主平衡发展原则,使民主和法治不仅能良性互动,也能共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法律。我国的宪法精神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所以在民法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要以宪法的根本精神为指导,在民法体系这落实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在社会主义民主化的背景下实现民法现代化必须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在宪法的指导下,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权利。因为宪法具有最高性和根本性,宪法条文高度抽象。民法作为私法领域的基本法,应该充分落实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权利。

第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着眼点,建设现代民法体系。在民法现代化过程中移植它国法律的情形不可避免,但应对其进行改造,使其适应我国国情,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无论多么先进,都要予以摒弃。

第三、在合理的限度内,把良俗公序纳入民法。要想实现民主的法治,应注重民意,如此才能使颁布的法律获得普遍的认同和民众的自觉遵守。

民主化是民法现代化的重要促进力量,民主化必然促进民法的现代化,民法的现代化建设不能忽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这一宏观背景,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背景下,民法的现代化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双元.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几个问题[J].法学专论,1997年第4期。

[2]杨立新.中国民法走向世界的基础和方法[J].法治研究,2012年第9期。

[3]兰桂杰.民法现代化的思考[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 30卷6期。

作者简介:

鲁家鹏(1993-),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法律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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