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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平台成诈骗温床 非法活动为何难以根除

2018-05-14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2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诈骗

网络社交平台被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盯上,渐成诈骗温床。为何屡屡打击,屡屡提醒,却又为何难以除根呢?社交平台是否需要对此负责?用户又该如何进行防范呢?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程华,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文雁兵,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孙道萃,在网络平台上展开了一场讨论。

社交平台对诈骗是否有责任

对这一问题,吴沈括的答案很明确——“应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權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开发合法性的基础上,如果使用人利用其进行违法行为,就看你们是否知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并采取措施避免。

“有时候开发者不知道用户在利用系统违法,也会承担责任。这就得看是不是在你的技术监督、管控遇见范围内,如果你管不到的、无法预测的,更不知情的,网络服提供者免责。”吴沈括说。

同样,文雁兵也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政府监管部门、网络平台和平台使用者都有责任:网络社交平台在某种意义上是准公共物品或者俱乐部产品,政府监管部门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或俱乐部产品)的提供方之一,尤其是负有第三方监督管理责任;网络平台是供给方,使用者是需求方,出现诈骗等问题显然是网络交友这个市场上供给方、需求方和监督方共同的责任。

网络社交平台是否有监管和提醒的义务

“网络社交平台有监管和提醒义务。”吴沈括说。

《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行为,具有“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的情形、“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构成犯罪。

孙道萃说,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社交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和提醒义务等法定的义务,主要是协助执法、内容信息监管、用户数据保护等。例如,《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程华说。在网络平台的环境下,仅仅依靠执法部门、政府机构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但困难在于,这个义务的法律边界在哪?在目前法规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平台在可能的范围内,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设置专门的人员、机构,对平台上的动态进行追踪、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来。

对于网络诈骗该如何规范治理

“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加强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和打击力度;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应当完善监管机制和要求,加强对其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于个人而言,应加强引导和增强网络信息甄别能力,希望平台使用者谨记经济学名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文雁兵说,大家应充分认知到获得“收益”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甚至是惨重的代价。

“治理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诈骗行为,应从立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使用者这三方面入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表示。

他认为,因为我国目前对网络诈骗行为在立法上还不完善,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行为的定罪量刑难以操作,不利于网络诈骗的控制与预防。因此,有必要从完善立法、改善执法、加强技术预防、协调社会各方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的预防体系,以便更好地预防网络诈骗,减少经济损失。

“在网络平台的环境下,仅仅依靠执法部门、政府机构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程华表示,在目前法规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平台应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设置专门的人员、机构,对平台上的动态进行追踪、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

程华建议政府与平台加强协调监管。共同治理的框架下,当然应该是政府、平台和消费者本身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来;要从人员设置上,加强对网络诈骗的防范,平台在技术和人员上都要进行相应的专门投入。同时,还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定期、频繁、多渠道、形式多样对消费者的防诈骗教育是防止诈骗的有效手段。

孙道萃也认为,有效防止新型网络平台诈骗,需要多方参与,协同治理,形成立体的治理结构。“国家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压制网络诈骗的主导力量,网络服务运营商与服务提供商的合规管理是切断网络诈骗链条的主体力量与常态机制,民众参与是隔离网络诈骗末端的最有效措施。”

普通大众如何预防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是关键。面对如此猖獗的网络诈骗,普通公民应该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要多了解和关注网络诈骗手段。吴沈括建议大家平时养成习惯。第一,不要轻易给陌生人汇款;第二,无论娱乐、交友还是购物,涉及到银行卡密码和账号及泄露身份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随意地泄露自己的敏感信息;第三,不要随意打开陌生人发来的链接以及文件。

孙道萃说,对于使用者,预防网络平台诈骗行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杜绝贪小便宜的心理,杜绝侥幸心理,天上不会掉馅饼。二是提高警惕性,在实施商业性、支付性或处分性等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行为,多个心眼,三思而行。

链接:防范社交软件荐股欺诈须未雨绸缪

1月初,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关于规范微信个人账号发布投资建议及“荐股”相关服务信息的公告。微信安全中心称,此类“荐股类”欺诈通过伪造所谓内幕消息和行情分析,声称能准确预测股票等“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涨跌来稳定获利,从而诱骗用户参与投资。实际上,他们往往利用用户的想盈利心理“空手套白狼”,推荐完全凭运气,股票涨了就跟着分红或收费,股票跌了,也不负任何责任。这种欺诈牟利模式,严重损害用户利益,国家对此类行为已明令禁止。

与“秋后算账”式的防范举措相比,从源头上对社交软件中“荐股者”坑蒙拐骗的违法行为筑牢“防火墙”,既反映出监管执法重心从事后向事前转移,又体现了防范“荐股”欺诈需要秉承的新型治理思维。这种新型治理思维,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有针对性对社交软件“荐股”欺诈痼疾精准下药,防患于未然,从而有效避免事后严惩所产生的马后炮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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