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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监管与俄罗斯2018年《数字资产联邦监管法》(草案)

2018-05-12吴沈括王奕媛

互联网天地 2018年2期
关键词:代币金融资产加密

□ 文 吴沈括 王奕媛

2018年1月15日,俄罗斯财政部出台了《数字资产联邦监管法》(草案)(以下简称:《数字资产法》(草案))。该草案对数字资产领域的“采矿”规则、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以及加密货币等诸多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过去的几年里,俄罗斯有关数字资产的政策经历了全面禁止使用、撤销禁止令、允许支付、提出发行数字代币数字卢布(CryptoRuble)等几次往复变动,本次《数字资产法》(草案)的出台既对数字资产的合法性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也对其发行、购买和流通规则等方面做出了系统性规范。

总体而言,《数字资产法》(草案)涉及数字资产相关概念的定义、关于代币发行的规定、关于数字金融资产流通的规则以及生效程序等四部分内容,主要规范要求包括:

1.对数字资产相关概念的界定

《数字资产法》(草案)将数字金融资产定义为“使用加密方式创建的电子形式财产”,包括加密货币、代币(token)等。其所有权以数字交易登记的方式予以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数字金融资产在俄罗斯境内不是合法的支付手段。

数字金融资产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数字交易,《数字资产法》(草案)将数字交易定义为“旨在创造、发行和流通数字金融资产的一系列行为”。而对于不符合《证券市场法》(No.39-FZ,1996年4月22日)中有关主体资格规定的投资者在购买代币时,每笔交易限额为5万卢布,同时只能通过拥有数字钱包的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所开设的特殊账户,以贷记的方式进行购买。

《数字资产法》(草案)将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所定义为“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实现数字交易的法人实体”。其交易行为须依照俄罗斯联邦相关法律进行,交易类型限于《证券市场法》(No.39-FZ,1996年4月22日)第三章至第五章中所规定的交易类型,或者符合《组织交易法》(No.325-FZ,2011年11月21日)中对交易类型的规定。

鉴于数字金融资产主要表现为加密货币和代币两种形式,《数字资产法》(草案)将加密货币定义为“依据数字交易登记管理机构的规则、由参与者在数字交易的分布式注册表中创建和记账的一种数字金融资产类型”,而将代币定义为“由法人或个体商户发行的、旨在吸引融资并在注册表中记录的一种数字金融资产类型”。

数字金融资产可以通过挖矿(mining)的方式取得,对此《数字资产法》(草案)将挖矿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取加密货币并以其作为代偿的创业活动”,进而认可挖矿活动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因为数字金融资产需要在数字钱包中储存,《数字资产法》(草案)将数字钱包定义为“允许储存数字记录信息并为数字交易登记者提供访问接口的软硬件工具”。此外,根据2001年8月7日发布的俄罗斯联邦法规,数字钱包只有在通过所有者身份验证程序之后才能被数字金融交易所予以运作。

2.关于代币发行的规定

作为特别要求之一,《数字资产法》(草案)规定一种特定类型的代币只能有一个发行者。在此基础上,《数字资产法》(草案)对代币发行的程序做出了系统性规范,其发行应遵循以下步骤:代币发行者在信息网络上披露其所发行代币面向收购者的要约、投资备忘录及其他代币发行的必要文件;签订合同,包括以智能合约形式签订合同,以完成代币的转让和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代币发行者在信息网络上披露的公开报价中应包含以下信息:发行者以及购买者信息;验证者信息;存管者信息;代币所有者应享有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代币购买价格或确定代币购买价格的程序;代币购买协议的生效日期;购买者接受代币公开报价的程序,包括作出回应的时限及付款方式;对“不符合《证券市场法》(No.39-FZ,1996年4月22日)中对主体资格规定的投资者在购买代币时,每单限额为5万卢布”的标示;数字交易登记册维护规则;数字钱包操作程序信息及数字交易注册表接入方式信息;发行者特别列出的其他信息等等。此外,代币发行的公开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代币账户由发行者持有,则发行者有义务向存管者提交一份代币发行公开报价的投资备忘录复制件等。

而在发行者向存管者提交的投资备忘录中应当记录以下信息:发行者信息;发行者股东信息、发行者管理主体的结构及其权限;发行代币的主要目的以及发行代币所获资金的使用方向。若代币的发行以资助某一项目为目的,则需提供所涉项目描述,包括商业计划和项目执行条款;发行者认为应当在投资备忘录中注明的其他信息等等。此外,投资备忘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投资备忘录中信息可靠完整。

最后,《数字资产法》(草案)中规定合法的代币发行报价、投资备忘录、数字交易登记册及其他文件应当在与代币发行公开报价时同步发布,且不得晚于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并且在代币发行之前,代币信息不得以任何广告形式发布给潜在的购买者。

3.关于数字金融资产流通的规定

《数字资产法》(草案)中对数字金融资产流通的形式和主体资格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对于数字金融资产流通的形式,《数字资产法》(草案)中规定数字金融资产的持有者有权通过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不同种数字金融资产之间及数字金融资产与卢布或者其他外币之间的交易。同时,所有交易都应当遵守《数字金融资产组织交易规则》,并且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办理登记手续。

另一方面,对于数字金融资产流通的主体资格,《数字资产法》(草案)中规定不符合《证券市场法》(No.39-FZ,1996年4月22日)中主体资格规定的投资者所作出的交易只能通过拥有数字钱包的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所开设的特殊账户进行,且只能进行转让或注销金融资产的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资产法》(草案)发布的当日,俄罗斯总统普京针对该法签发了一道总统令,其中突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1.卢布是俄罗斯唯一法币。《数字资产法》(草案)中对涉数字金融术语,包括加密货币的定义,都是基于卢布是俄罗斯联邦唯一法定货币的原则。

2.ICO的规制重点。《数字资产法》(草案)的规范核心之一是要求ICO借鉴证券发行条例,对基金与加密货币的公开募集及数据金融资产的流通进行了类似同质规制。

3.俄罗斯银行的异议。针对《数字资产法》(草案),俄罗斯银行就加密货币与卢布、外币或其他财产的交易提出了异议。该银行的核心主张是认为交易应当限于为了吸引融资而发行的代币。

4.加密货币的社会风险。俄罗斯财政部强调,目前加密货币交易泛滥,对于此类交易的立法禁止并非理想选择,因为可能为加密货币在场外成为非法业务支持、犯罪所得合法化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工具提供条件。

5.法案的积极意义。《数字资产法》(草案)对加密货币的定义和对俄罗斯境内加密货币交易程序的规范将显著降低欺诈风险,并有助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也将有助于建立透明的加密货币运作税制,这将促进俄罗斯财政收入增长。

6.加密货币不会成为合法支付手段。同时应当强调,加密货币在未来也不会成为俄罗斯境内的合法支付手段。

俄罗斯本次出台的《数字资产法》(草案)对涉数字金融资产的相关概念、数字金融资产的发行、购买以及流通规则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与同期其他国家关于数字资产的监管规范相比,仍存在一些未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主要包括:

1.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澳大利亚《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AML/CTF)》中规定,未注册交易所的运营者将面临民事处罚,并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追责。此外对于交易所的严重违规行为,将对运营者处以2到4年、甚至是7年期的监禁刑罚。而美国《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草案)中规定,主体与居民从事虚拟货币商业活动违反该法的,州实施部门可对其实施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每违法一日5万美元的罚款;对于执照持有主体或临时注册主体从事虚拟货币商业活动严重违反该法的,州实施部门可对其实施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每违法一日1万美元的罚款。

但在俄罗斯本次出台的《数字资产法》(草案)中,仅对数字金融资产相关的主体行为作出了规范要求,却并未对违规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作出直接规定。

2.数字资产交易税收规则

欧盟委员会在2017年9月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该委员会将提出对数字经济进行征税的立法提案。对于具体征税方式,目前已确定几种临时备选办法,包括:以数字活动产生的收入额为税基进行征收;通过预提税的形式、以对非居民线上供应商的支付额为税基进行征收;以与活跃非居民企业间远程数字交易所得额为税基进行征收;在价值创造过程初期,以数字交易额为税基征收等等。

但在俄罗斯本次出台的《数字资产法》(草案)中,仅将“挖矿”定义为创业活动纳入税收体系,未对交易活动的税收规则、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跨国电子货币交易的国际税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3.对外国从业主体的规定

日本法律规定,外国公司需在本国完成相关注册后方能进行面向日本国民的经营,进而实现对其本国国民的保护。

但在俄罗斯本次出台的《数字资产法》(草案)中,未对外国公司在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中的主体资格、市场准入问题等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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