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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协会建立不能再拖

2018-05-10贾建军

董事会 2018年3期
关键词:独董审计师董事

贾建军

公司一旦发生违规违法问题,独立董事往往首先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2001年实施至今已17载,我国借鉴英美国家经验建立的独董制度一直存在“花瓶董事”的争议,根源在于独董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两个方面的问题。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两个问题?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独董制度。

英美国家的上市公司与我国及东亚地区公司的最大不同是股权相对分散,为了避免内部人控制,法规要求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独董(或者非执行董事),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民营企业往往呈现家族控制,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一股独大。我国的公司治理问题除了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外,更多的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因此,我国相关法规对于独董职能的表述中都特别提到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但是现实中我国公司治理和独董制度的设计使得独董很难实现这一职能。

一是独董的选聘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基本上是大股东决定独董的聘任。由于缺乏独董的公开信息,公司主要通过券商、审计师等私下渠道寻找候选人,难以保证候选人与公司的特征和需求的匹配,往往导致公司认为是为了满足监管法规要求而设置或者聘任独董,影响独董的独立性、作用发挥。另外一方面是,独董虽然有交易所培训任职资格证书要求和后续教育的要求,但是缺乏独董的自律组织和行业代表组织,导致独董相对于聘任公司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独董之间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尤其是同一公司前后任独董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机制缺乏。受制于6年任期的限制,公司和独董候选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独董市场机制的缺失、无法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该如何完善独董制度、更好发挥独董作用?两大方面可以发力。

一是,尽快建立独立董事协会。虽然我国一些学者从2001年证监会要求建立独董制度之初,就呼吁建立独董的行业自律组织,但到目前仍然只处于理论研究界的设想阶段,没有纳入证券监管部门的议程。我国目前有上市公司协会,证监会是其业务管理部门,下设了独董专门委员会(2014年),但是这个专门委员会不是独董的自律组织,难以代表独董的利益。建议由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牵头发起独董协会,目标是建成独董的信息公开平台、业务交流平台、后续教育的平台和人才资源平台。独董自愿參加,上市公司聘任独董优先从协会会员中聘任,建立独董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双向选择机制,提升独董的执业能力,更好发挥独董作用。

其二,大力完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范。独董对于公司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建议者和监督者的职能发挥。建议者职能体现在对公司的战略制定、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专家参谋职能,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监督者职能体现在公司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合法合规经营是底线,而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为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并公平合理分配价值是最终目标。独董发挥作用的重要渠道是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但是由于各上市公司对专门委员会的重视程度不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独董协会成立后首先应该完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规范,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公司财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年度审计关键审计事项沟通必须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在年度审计预审工作之后和正式现场审计之前召开,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审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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