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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在税收体系中的作用及展望

2018-05-09吕其潞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财产税契税税种

摘 要:目前,我国推进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策略之一就是增强税制结构的协调。一是各个税类之间的协调,二是各个税类内部各税种之间的协调。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货劳税和所得税都在减收,因此,从税类平衡的角度,有必要增加的是财产税。契税是我国财产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某种意义上的生命线。契税改革及其与其他税种的协调配合,都是建设和完善税收体系,以至构建稳定的地方税体系所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关键词:契税 税制改革 税种协调一、契税的职能契税是我国财产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从契税的三个职能的表现来看,契税适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的平稳运行,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1.契税是筹集财政收入的手段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是契税职能的第一要义。首先,契税的筹集收入职能具有征税范围的广泛性。契税的纳税人包括了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组织,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个人,外国人及其他个人,只要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发生,均构成契税的纳税人。其次,具有取得收入的及时性。第三,具有税基增长的稳定性。契税的税基大体相当于土地和房产的交易总金额,一般而言,房产的交易额主要受新建住房、二手房的交易量和价格的影响,而土地的交易额更多的是与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相关。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契税的收入规模也随之逐年大幅度增加。发展房地产业是我国现代化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政府近年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是为了让我国的房地产摆脱价格过高,投机、投资需求盛,空置率高的非正常发展现状,使其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不会改变住房消费作为持续性公众消费热点的地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契税的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从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的结构来看,契税在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总体是上升趋势。2.契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理论上现代税收的职能主要是筹集收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税收的基本功能是为政府取得收入。实际来看,税收为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也是税收改变国民财富分配格局,并由此影响整个经济的运行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房地产拥有量的差异以及投机性购房行为的大量存在,既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表现,也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主要原因。契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主要表现在通过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权属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课征税收,由此将初次分配的国民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来,形成收入再分配的第一步,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的格局,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3.契税是優化资源配置的工具契税税制的设置,不仅能够调节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水平还会直接影响房地产的市场需求是房地产税收中唯一从需求方向进行调节的税种。当房地产市场结构不合理、价格背离房地产的实际生产情况,出现虚高或低迷时,通过调整契税税率水平和减免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的发展规模和结构。二、契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契税收入占财产税收入的比重较大,是财产税中收入贡献最高的税种。契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有上升空间。与很多国家相比,我国的财产税制体系不完整,突出表现在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征,房产税还在改革试点之中等方面。强调契税的作用,除了其本身就是筹集收入的重要来源之外,在现行财产税税制下,还可以取得一部分因税种不健全和征税范围过窄而流失的财政收入,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无偿转让和取得房地产权属的行为部分征收契税,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税收制度上的欠缺,取得一部分税收收入的同时对调节财富的分配有一定的作用。加强契税征管是总体房地产税收征管完善的推手。虽然各国具体税制存在一定差异,但从宏观角度看,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税收在财产税体系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三、契税改革展望契税在财产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税制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一)差别化税率设置过于简单。契税的差别化税率设置过于简单,差别化政策没有明显体现与现实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目标相比,现行契税的差别化税率过于简单,税率的区分度也比较小,差别化政策不明显,宏观调控力度不够,很难承担起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调控重任。因此,亟需细化和调整契税差别化税率,以满足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二)重复征税不利于房地产流转。针同一房产,在现行契税制度下,这种重复征收增加了税收负担,也实际上增加了房产的交易成本,不利于房产的流转。对于二手房市场,交易成本随着房产转让次数的增加而不断上升,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激活二级市场。只有加快房产流转的速度,才能盘活房产存量,增加房产的供应数量,才有利于房价下行。(三)与其他税种需协调配合。在财产有偿转移环节,除了向财产的受让方征收契税之外,权属的出让方需要交纳营业税及所得税,同时双方都还需交纳印花税等,税种较多。从优化税制的角度,要注重契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协调配合,同时也可以考虑该环节税种的简化。在财产保有环节,一旦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在我国全面实行,为保持税负不变或略有下降,必然要求简并交易环节的税种,降低交易环节的税收总量。当然也要考虑当时的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使两个环节的税收相互协调。我国正处在新一轮税制改革时期,契税很可能还面临着与其他税种的协调问题。例如,正在进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标是增值税全面代替营业税,实行全网运营,那么要考虑的就是契税如何与增值税的协调配合。以契税改革为突破口,关注契税与其他税的协调配合,带动整个房地产交易环节税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体系。参考文献:[1]白景明.结构性减税不能大幅度减流转税[N].中国税务报.2012-3-9.[2]谢群松.公共财政框架下的不动产税制改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3]高培勇.当前若干重大税收问题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8(11).作者简介:吕其潞(1992?—),女,山西高平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课题项目:契税制度改革研究编号:K13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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