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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2018-05-09杨洋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金融机构

摘 要: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较,在市场环境、业务模式及运营体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现阶段,互联网消费金融体系建设规模相对较小,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依托自身产业链与有关机构产业链,对消费金融平台进行完善,同时也有效对传统消费金融存在的缺陷进行填补,推动消费金融快速发展建设,为产业结合开创全新发展途径。因此,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了解,进而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提出针对性意见,希望能够带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机构;对策建议

1.互联网消费金融概述

消费金融,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等金融服务,以满足消费者个人或家庭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互联网与消费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创新型金融服务方式,它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手段,将传统消费金融活动的各个环节网络化、信息化,减少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了消费金融的效率及民众享受金融服务的便捷性。

互联网消费金融按平台分类主要分为三大类:(1)电商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依托自身电子商务平台,向其平台客户提供分期购物及小额消费贷款服务。例如:天猫分期、京东白条等。(2)P2P 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以 P2P 平台为中心,将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连接起来实现对接,消费者通过平台获得资金后,再去进行产品消费。例如:拍拍贷、分期乐等。(3)以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的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模式。消费者线上向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直接线上进行审核并发放,消费者得到资金后购买产品或服务。例如:建行的“快贷”业务,工行的“逸贷”业务等。

2.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备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较大,其商业模式和产品远远超过传统的金融模式,从而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现行法律法规,避免性行为的更强,相对容易规避法律规制。因此,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给原有的监管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一个特别的问题是对互联网贷款的监管。目前,我国互联网信用没有法律规定,这部分仍处于灰色地带。为避免网络金融“非法集资”和“潜逃”的发生,加强外部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二)互聯网金融未得到有效的监管

监管政策在落实之后,监管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提升,能够帮助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提供更加金融大数据,逐渐完善征信制度。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对于出资人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是大部分出资者都达不到这个标准,只有商业银行才具有这个要求。传统银行在消费金融行业上面,并没有彻底完成转型操作,这样造成银行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在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还为做到一个具体有效的监管政策,所以,这也是造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较弱

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互联网销售企业自有资金或者是银行贷款、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等等。其中银行融资或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资金成本较高,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行额非常有限。总体来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流动性支持较弱。

(四)互联网金融信息尚未纳入人行征信系统,风险体系难以完全对冲信风险

中低收入消费群体最为显著消费特征就是消费需求十分旺盛,但是中低收入消费群体收入较低,信贷偿还能力较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推出无抵押与担保信贷,能够有效填补中低收入消费群体在信贷上面所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运营风险主要环节。消费者在出现无法按期偿还信贷情况,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运营成本难以显著提高,运营成本得不到有效回报。这样也就表示,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需要完善严禁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但是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已经构建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推广范围有限。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制度

界定各模型的法律定位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控。目前,只有第二种模式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机构,而其他模式则没有。每个模型的本质应尽快澄清,明确主体和监督职责,使行业能够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

要形成多层次的法律体系。首先,尝试在某些领域引入规章或强制措施,以弥补这个新兴行业的监管漏洞。第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不适用于行业需要的法律法规。再次,组织形式、互联网管理模式、金融机构资质、风险防范等规范、研究内容、公开数据和信息的介绍、保密、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上步骤,形成多层次、全面的法律制度,为行业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有效监管

消费金融监管现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细致化划分监管指标。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较,消费金融在资本、贷款、风险掌控、风险迁移等方面指标规定上,与商业银行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仅仅具有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指标规定,分别为资本充足率、同业资金比例、资产损失准备金、投资余额,监管指标数量及类别十分有限。从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情况来说,消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都超过70%,监管部门需要在风险指标与信用指标进行规定,进而帮助消费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控制,推动消费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细化催收方式。信贷借款人在违约之后,需要提高法律处罚监管强度,充分发挥出法律对失信行为约束作用,推动信用文化意识形成,提高社会大众信用水平。所以,消费金融机构在追偿违约贷款上,也具有规范法律作为依据。与此同时,监管管理部门在对消费金融机构催收方式规定上面,需要细致性划分,为消费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催收方式,保证催收方式合理,帮助消费金融机构规范操作。

(三)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流动性支持

针对这点来讲,应当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流动性,资金实力是消费金融良好开展的前提。传统金融市场上,从事消费金融的多为资金雄厚的银行或者由银行设立的消费信贷公司,而电商涉足个人消费金融领域,资金支持上并不像传统消费金融机构那样有优势。因此,电商平台应当进一步拓宽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融资渠道,加强消费金融流动性,如平台上市、引入民间资本、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措施。同时政府也应当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议推行和细化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创新奖励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引领和助推作用。

(四)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欧美等很多国家的消费金融市场之所以成熟,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一套完善的社会整形体系,自身也为相关消费金融机构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对于其开展业务和风险把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的建设还比较落后,中国银监会、央行等监管部门应加快推进征信体系的建设,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为主,民间市场化征信为辅的结构化体系,建立其他政府部门(如公安、司法等)信息共享平台,降低信用信息获取门槛和查询费用,为消费金融创造一个不断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帮助其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取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引起的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01):76-80.

作者简介:

杨洋(2000.11-)女,汉族,籍贯广东省深圳市人,深圳实验学校中学部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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