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2018-05-09王小明
卷宗 2018年6期
关键词:理论
王小明
摘 要:2015年的九月份法工委员会召开了关于民法总则条款设置的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中决定了民法地域的法律效力;删减民法通则中的法律民事行为的概念,直接用法律行为来进行代替;欺骗与威胁的法律效果予以删除;规定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继续规定先行的合同法与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的立法思想,上述这些决定是符合现阶段我国的立法现状,因此应该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可以将这些原则合并为一个条文。继续坚持民法总则的总体思路,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区分。采纳广义的代理概念,规定间接代理。规定诉讼时效的时间,一般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长期为十年,并且在诉讼时效期以内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不能对其进行改变,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的相关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论述了在立法中民法总则的相关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民法总则;立法;理论
在2014年十月份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撰民法典"的概念。关于今年的编撰进程可以大概分为三个重要步骤,第一点就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制定人格权法,第三步是编篡民法典。有其他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但是追根究底有两个步骤是必要的,其一是制定民法总则,其二都强调分步骤进行。编撰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把一些不适宜当前现状的法律条文予以修改使其贴合实际,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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