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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2018-05-08张伟

民主与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程序

张伟

自中共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启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虽然对于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存在不同认识,但各方对于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始终存在高度共识。所谓“在法治的轨道上”,大致有两个层面:其一当然是“于法有据”,这是一个基本的形式要求;其二则是实质性的要求,即在于改革要实质上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提供了试点启动的法律依据。“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的“监察法草案”也已经于2017年6月拟定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可以说,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在“于法有据”上,是有目共睹的。不过,“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形式的法制工作当然重要且必要,但绝非仅仅是“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这般简单。因为存在的并不必然就是合理的,更不必然是正当的、正义的。而且随着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运行,特别是从近期关于监察立法草案的内容,以及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程序等问题上依然存在的诸多分歧和争辩来看,监察体制的设计、监察工作的程序,特别是监察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应该在实质上贯彻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似乎还有进一步申明的必要。

首先,监察体制改革应当进一步明确宪法修改程序的优先性,即在立法顺序上,新监察法不宜出台在宪法正式修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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