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总规则一逻辑关系分析及运用实践
2018-05-07刘滨魏敏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14期
刘 滨 魏 敏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山东 威海 264500)
根据我国的《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监管制度,进口货物的海关编码对应其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协定及特惠税率、进口环节的增值和消费税率、关税配额等税率;出口货物的货品编码设置对应其出口税率、出口暂定税率、出口退税率、计量单位等。可见,进出口货物的货品编码,决定了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征收标准及程度。此外,进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监管证件,如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药品进出口许可证、关税配额证明、原产地证明等的申办也要基于《协调制度》的海关编码。由此可见,进出口货品海关编码在进出口贸易流程和各政府部门监管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协调制度》六条归类总规则中,规则一是其他五条规则的基础,最为重要。
规则一全文内容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我们可以分三个层面来完整理解规则一的含义。第一层内容表述了“类、章及分章的标题”的功能;第二层内容明确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的依据是“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第三层内容则特别提醒“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时,还有其他的规则可以运用。基于上述三个层面内容的含义及内在逻辑关系分析,本文提出归类总规则在实际运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如何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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