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裁决才能确保社会效果
2018-05-04张亮
浙江人大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张亮
备受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2018年1月23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万元的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某承担。
早前,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段某不要抽烟,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引发了社会热议。老人家属田某将杨某告上法院,索赔40余万元。郑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依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万元,田某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结果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应该说,二审依法改判值得肯定,必须点赞。纵观本案一审、二审开庭,二审宣判的时间节点,再结合舆情从发生、发酵到平息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与舆论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司法留足了社会讨论的时间和空间,舆论始终保持在理性表达的范围内,因而这个案子才显得意义重大。
但本案的意义绝不仅于此。在笔者看来,这个案子的改判警示我们:法院是审判机关,是非曲直凭借于法,法律才是司法审判的准绳,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超越法律、突破规则,换不来社会效果,更不会收获社会和谐,甚至会扭曲社会价值观,损害司法权威。
从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是适用了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侵权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衍生出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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