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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制度改革简论

2018-05-03唐茁淳李心蕊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9期

唐茁淳 李心蕊

[提要] 伴随着我国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内地奢侈品消费市场正在膨胀,2015年奢侈品消费总额已超1,168亿美元,成为世界奢侈品消费第一大国。然而,我国有关奢侈品消费税的征税立法尚未完善,导致奢侈品征税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就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奢侈品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设置、征税方式方面存在的不足,结合国际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奢侈品;消费税;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2月26日

一、奢侈品的定义及我国奢侈品消费税征收现状

我国最早有关消费税的立法规定出现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经过2006年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大规模修改以及2008年、2009年的两次修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从征收范围上看,我国现行消费税法一共设置了15个税目,按照立法目的的不同,大致可以把这些税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出于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观的目的,对烟、酒、鞭炮、焰火等传统应税商品进行消费税课征;第二类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和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观的目的,对金银等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进行消费税课征;第三类是出于环境保护和减少资源消耗的目的,对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涂料、电池、成品油等环保类产品进行消费税课征。

从上述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奢侈品,是我国现行消费税的重要征收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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