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洋油气勘探周期谈探矿权登记管理
2018-05-02梁继文欧阳敏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8年4期
关键词:评价
■ 鲁 怡/胡 斐/陆 江/梁继文/欧阳敏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 湛江 524057)
0 引言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确立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查,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近二十年来,该管理办法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和促进矿业发展建立了规范有序的矿业权管理环境。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等中央改革精神,国土资源部拟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本文就其中探矿权首立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登记期限和以勘查投入审批探矿权项目的考核方式等问题,从油气勘探周期的角度,结合南海西部近海不同勘探领域石油天然气勘查的实际情况,对油气探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提供有益参考。
1 我国海洋油气勘探周期
1.1 海洋油气勘探地质评价全过程
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地质评价的全过程,包括从某一特定区域的石油地质调查开始到提交石油或(和)天然气探明储量为止的全部勘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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