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价药品可及性现状分析:来自全国24个省/市的实证研究
2018-05-02杜雯雯蔡功杰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8年3期
杜雯雯 徐 伟 蔡功杰 马 丽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江苏南京 211198
为保障低价药品的临床供应,2014年以来国家出台《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各省也陆续出台低价供应保障政策,主要就低价药品清单管理、价格管理、采购管理等三方面展开。国家低价药品政策实施以来,低价药品的可及性现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药品可及性主要包含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两层含义[1],主要采取WHO/HAI标准调查法进行研究。评价药品可获得性可从药物的配备情况、配备率、可获得率、处方率和销售金额及比例等方面展开[2-4]。在可负担性方面,主要有中位价格比值法、贫化法和灾化法,其中将药品费用与消费者的生活费用等进行比较(如最低日工资)是最常用的方法[5-6]。目前国内对于药品可及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药物上,研究显示,低价药品政策实行后低价药品可及性提高[7-8]。本文借鉴WHO/HAI标准药品调查法的评价思路,以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供的24个省(直辖市)短缺药品监测点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评价当前各省低价药品的可及性情况并分析其原因。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2016年5—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24个省(直辖市)短缺药品监测点统计数据,包括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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