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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调解制度”

2018-04-28徐瑶

世界家苑 2018年2期
关键词:律师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变得复杂多样,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也与日俱增。而我国目前现有的诉讼救济程序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其他调解机制程序繁杂、调解方式单一、调解人员不够专业、甚至调解的结果也往往难以达到被调解者双方的满意的效果。虽然诉讼程序效率慢,但还是有人原因去启用诉讼救济,如果是一些争议比较小的案件,也许只需要专业人调解疏导一下就能解决,但因为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的不了解,不相信,而去启用诉讼程序,这不仅是司法资源浪费,也因為诉讼程序启动慢,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更好的维护。

关键词:律师;调解制度;诉讼救济

一、“律师调解制度”概述

(一)“律师调解”的概念

律师调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介入调解过程化解纠纷的解决机制,它并不考察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担负的角色,可以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是接受法院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亦或是受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委托。

狭义的律师调解,仅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二、调解机构的设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是变得日益复杂,民事纠纷案件数量也是与日俱增,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和调解制度已经严重不足已解决现在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了,鉴于次,我国从专业性、效率性、和便捷性角度考虑,设立了律师调解制度。由于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务实践经验,加上律师身份不会让当事人觉得有压力,当事人在跟律师交流时更加放松,更好的帮助于案件事实还原,更有利于律师公平公正的对案件进行调解,因其更专业所以调解的结果也更容易让双方当事人接受,这不仅缓解了法院的压力,也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所以让律师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是顺应现有法律发展的迫切需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调解制度的设立一直是一个重点问题,而在今年10月16日司法部和最高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展开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律师调解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共有四种模式:一是在人们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者诉调中心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窗口,置办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场地;二是在县、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机构,由政府委托律师事务所派专业律师轮流值班,为当地人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法律调解服务;三是由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移送的可调解的纠纷案件;四是鼓励和支持一些相对条件较好的律师事务所自己设立律师调解中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作为一项业务,同时接受法院或其它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而对于律师参与调解的方式又有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是律师处于第三方秉持着中立的态度,去对案件进行了解然后进行调解;第二种是律师单项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法律关系,促成当事人在不通过诉讼的情况下达成和解;第三种是以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以自身具备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参与调解。

三、律师调解员的选择

对于律师调解员的选任目前还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但大体的基本要求是统一的,比如;必须取得司法职业证书,独立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的(因为纠纷解决不仅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声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能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纠纷案件;还应具备耐心,善于与群众沟通等这些基本的素质要求。

对于律师调解员的选任方式,法院或者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律师报名参加,从申请的律师中筛选,对于已经确定的律师应统一纳入律师调解员的名册,然后做相应的简介表,详细的记录调解员的身份信息,任职时长,专业技能等,可供当事人了律师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再决定选择哪一个律师参与调解,这一有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解决的方式。

四、律师调解收费问题

律师参与调解制度不管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是否收收费都是一个有争议性的问题。不同的调解模式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且各有利弊。

收费的优势在于吸引跟多的律师参与调解,也可以减轻律师调解员制度的运行的经济成本和财政负担,利于制度的长远发展。但是也有些但是人会因为吝啬调解费的成本支出而排斥律师调解,从而降低了律师调解制度的吸引力。还有些当事人会怀疑调解费的流向,以为是律师“暗箱操作”,尤其在调解不成而后败诉的情况下。再者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会强化民众对律师逐利本性的迷信,从而本质上怀疑律师调解员的中立性、公正性和公益性。

不收取费用的优势在于能吸引更多的但是人将案件纠纷交由律师机构调解,还可以增加律师的程序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但是不收取费用也会让当事人怀疑律师是否真的有尽心尽职的去对案件的调解,其次律师机构运行成本也较高,其资金来源也是一大难题。所以如何设计一套合理的机制能让优秀的律师乐于参与调解程序,也需着重考虑。

作者简介

徐瑶(1992.7-),女,汉族,贵州六盘水人,贵州民族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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