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隐私权入宪问题探究
2018-04-25刘晓涵
山东青年 2017年12期
关键词:特征
刘晓涵
摘 要:近年来,“隐私权”这一话题逐渐被人们广泛关注起来。长久以来的“私文化”影响根深蒂固,导致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不足,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例愈发常见。随着隐私权观念深入人心,将其写入宪法的必要性也就显而易见。本文从隐私权的起源及内容入手,分析了隐私权特征,并运用具体案例引出公民隐私权入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呼吁我国宪法应该明确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使公民的隐私权在被侵犯之时有法可依。
关键词:隐私权;宪法;特征;保障
一、 隐私权概述及其在宪法中的现状
随着隐私概念不断被社会所认可和保护,它也逐渐从一种单纯的观念形态转变成为了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即隐私权,它是为了保护隐私所设立的一种法律保障的力量。自1890年美国的两位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的论文,隐私权作为权利概念逐渐被广泛认可。著名学者王利明对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目前我国宪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仅有间接规定,例如宪法第38条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和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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